公告编号:2022-016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股份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2021)闽02民初2971号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2年4月15日诉讼受理日期:2021年12月7日受理法院的名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厦门中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海涛,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雄伟、蔡旳靖、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地址(如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沙坡尾60号-3-303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宇,董事长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冬云、史玉洁、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地址(如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司、第三人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利盛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中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闽02民初5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账户内存款19686016.80元。此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闽民终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厦门中院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民终923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12月07日立案受理了本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厦门中院提交《继续冻结申请书》,以查封限期即将届满为由,请求对被告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保全财产继续采取续行冻结措施。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5月11日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闽02民初297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厦门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钧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续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 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科技支行账户内存款19686016.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厦门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裁定限制了公司现金流,从而影响公司的投资计划,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有利息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民初2971号民事裁定书
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告知书》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