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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远钴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助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副总经理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四、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个人履历,本次受聘的公司财务总监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能力,未发现有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常超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林灵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谢福标先生、罗梅珍女士、罗淑兰女士、楼江鹏先生、许亮先生、胡党先生、卢超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任陈文伟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赣州腾远钴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王泰元 张守卫 程林

2022 年 5 月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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