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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东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证券代码:002753 证券简称:永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3债券代码:128014 债券简称:永东转债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7号)核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公开发行3,8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6,287,358.50元(不含税)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73,712,641.50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分别汇入公司指定账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2)第01004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与存储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户名开户行账号金额(元)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04531001040028983274,700,000.00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南路支行75420188000159835100,000,000.00

注:公司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3,712,641.50元 ,与上表中存放金额差额部分为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近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解放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煤焦油精细加工及特种炭黑综合利用项目、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学良、潘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7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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