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翔宇医疗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君、岑平一 |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626 |
重大事项提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核准,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8.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2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4,965.66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在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 工作内容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项目 | 工作内容 |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有2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项目 | 工作内容 |
现场核查报告 | |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
25、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 2021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3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之专项核查报告》;2021年4月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1年4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年8月25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年9月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年9月1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年12月3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 |
26、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 | 不适用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康复器械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康复专业知识及应用、技术创新和产品的研发能力等综合要求较高。同时,公司康复器械开发新产品从可行性研究、立项、评估到专业论证,研发需经历多个环节,容易受到一些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康复器械行业处于迅速发展时期,疼痛康复、神经康复、骨科康复、产后康复、医养结合等众多细分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对康复器械产品精细化及技术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出现公司对行业技术发展预计趋势出现偏差、同行业公司在技术研究方面率先实现重大突破,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技术优势不复存在,进而使公司产品和技术面临被替代的风险。
公司始终以技术创新为公司发展的第一驱动力,公司部分核心技术为通用技术。随着国内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的不断发展及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必将吸引更多的资金、人才及技术的加入,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虽然公司已对部分核心技术采取了通过专利申请、严格保密措施及加大研发投入等方式进行保护及技术创新,但如果竞争对手通过利用其通用技术或其他方式取得相关技术,并进行进一步创新,且如果公司无法基于其目前已有的核心技术紧跟市场方向进一步取得技术创新及突破,将会导致公司无法保持其市场占有规模并优先取得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自成立至今,在长期研发经验和生产实践中,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除了及时通过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等方式对技术进行有效保护外,还与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约束技术涉密人员的个人行为。但仍不排除因员工个人工作疏漏、外界窃取等原因导致公司技术泄密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到账,使资产总额达到21.83亿元,较年初增长122.36%;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2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5%;报告期末员工人数达到1,561人、较年初增长19.25%,公司经营规模实现较快增长。
随着公司资产规模、产能、员工等不断增长和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公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多方面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及时提升和不能及时完善优化内部控制,将无法满足公司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因此,公司存在因业务规模扩张可能导致管理不善和内部控制不足的风险。
2.客户变动、流失、管理的风险
因行业特点,公司客户分散。虽然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有一定持续性,且随着公司业务的逐步发展,公司积极开拓新客户,但如果公司部分客户经营不善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公司无法维持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可能会导致客户变动及流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尽管公司对客户及售前、售中、售后等各环节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规范管理,但仍不排除客户不遵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排除终端客户因合规性经营导致其医疗执业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等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三)财务风险
净资产收益率下滑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取得首发募集资金净额10.50亿元,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达到19.35亿元,较年初增长160.26%。公司募投项目实施需要建设周期、市场培育周期,短期内存在经营业绩增长低于净资产增长造成净资产收益率下滑的风险。
(四)行业风险
1.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终端用户多数为医疗机构,国内公立医疗机构主要通过省级或其地方采购平台进行招标采购。近年来,随着国家在医药领域深化体制改革,不断加速探
索药品、医用耗材的集采模式,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降低终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目前国家集中采购主要集中于药品及高耗材领域,未来若在康复医疗器械领域全面实施集中采购政策,不排除公司将面临产品价格下降的风险、公司产品未能中标或中标价格较低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等风险。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从近几年我国社会老龄化人口的比例、国家医疗卫生投入、未来药械消费结构调整、康复器械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及居民支付能力提升来看,我国康复器械市场未来潜力较大。广阔的市场前景正在吸引更多的资本涌入康复器械行业,产业整合加快,行业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升。如果未来康复器械行业的市场增速低于预期,而公司不能保持原有的产品、技术、品牌等优势,则在市场竞争趋于激烈的情况下,将面临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2020年初,国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虽然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控制,但疫情仍持续冲击全球,因变异新冠病毒蔓延,国内个别地区防控形势出现反弹,对公司2021年度的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对2022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2021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 | 2021年 | 2020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 | 523,496,223.56 | 495,513,744.65 | 5.6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01,897,372.95 | 196,263,019.43 | 2.8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51,807,862.61 | 155,489,889.13 | -2.3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65,880,603.93 | 216,403,459.18 | -23.35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本期末比上年同期末增减(%)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935,048,111.98 | 743,518,367.16 | 160.26 |
总资产 | 2,182,549,735.00 | 981,533,777.07 | 122.36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1年 | 2020年 | 本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35 | 1.64 | -17.6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35 | 1.64 | -17.68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1 | 1.30 | -22.31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60 | 30.41 | 减少17.81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9.48 | 24.09 | 减少14.61个百分点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13.11 | 10.40 | 增加2.71个百分点 |
报告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增长160.26%,总资产增长122.36%,主要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一)构建了完善高效的研发体系,具有持续创新能力
1、健全的产、学、研一体化技术研发平台
公司对康复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设计的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完整的研发与工艺体系,保障了公司产品品质的优越性与稳定性,并在不断进行公司产品的开拓与创新。公司在冲击波、磁疗、光疗、电疗等
余个技术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报告期末,已获得专利1051项,参与起草或参与评定
个国家行业标准,获得相关科技成果
项。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被河南省发改委认定为“河南省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河南省十佳科技型最具成长力企业”、被河南省科技厅等机构认定为“河南省智能康复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被河南省工信厅认定为“河南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公司是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是同行业领先通过ISO9001和YY/T0287idt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五个体系认证的企业。报告期内,翔宇医疗企业技术中心被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公司被河南省工信厅授予“河南省智能康复设备创新中心”、被河南省工信厅授予“河南省头雁企业(培育单位)”、被河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创新龙头企业”,子公司瑞禾医疗、河南嘉宇被河南省工信厅授予省专精特新企业,公司智能疼痛治疗仪、红外光灸疗仪等六个系列产品入选第七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2022年初,公司获批成为“中国康复医学会康复医疗设备技术与应用培训基地”,公司将充分发挥技术、设备与应用优势,不断创新康复医学培训模式,为培养康复医学及设备应用人才提供保障。
同时,公司注重产学研合作,曾与香港大学、复旦大学、天津大学、郑州大学、西安交大等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并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0中心医院-全军军事训练医学研究所、中国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等开展产品研发和产品试验的合作,为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了持续动力。
2、拥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累
公司深耕康复行业20年,积累了动态传感反馈信息驱动技术等30余项核心技术,申报各种专利1,700余项,拥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积累。
3、形成了覆盖多种临床需求的康复医疗技术平台
公司在早期从单一功能产品研发到全系列产品,具备了一定的产品研发能力;公司通过攻克核心关键技术,并围绕关键技术做全系列产品研发,具备从产品研发到技术研发的跨越性能力;现在公司根据国家卫健委对各种临床病症治疗的要
求,结合疾病与专科治疗需求,研制相对应疾病治疗的新产品,补充临床治疗缺失的相应治疗手段,形成了疼痛康复解决方案、神经康复解决方案、术后康复解决方案等30多项专科专病的解决方案。公司注重技术研发的同时,注重技术的模块化和组件化建设,通过公司
余名营销人员、临床专家、代理商、经销商、产学研合作的院校和参与、主办的学术会议获得临床和病症对产品的需求以后,公司通过攻克多项技术,对积累的模块和组件进行集成化开发,能快速形成满足临床病症和临床需求的产品,并通过公司的营销渠道,快速形成产业化能力。
(二)出众的产业化能力
、深刻专业的康复医疗行业理解公司深耕康复行业
年,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销售渠道网络布局和学术推广体系,随着产品终端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以及与国内康复专家持续的学术交流,可精确把握临床康复治疗需求、康复技术发展方向、市场需求动向。
、临床需求转化为产品的综合能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拥有丰富的生产组织经验和较强的质量控制能力。在康复医疗器械行业各细分领域均拥有行业领先的核心技术,并且能够将核心技术转化为不同系列、不同型号的产品,同时具有大规模量产的能力。
、基于需求提供一体化康复解决方案基于丰富的产品结构,公司能够为康复医院等机构提供丰富的康复医疗器械产品品类、配套的一体化临床康复解决方案及后续专业的技术支持服务。
4、具备技术成果转化为经营成果的能力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临床讲师团队、运营团队和售后服务体系,通过差异化、系统化、专业化的精准服务,产品可满足三甲医院康复专科到基层村镇卫生室不同消费层级的需求,并逐步实现全覆盖。
(三)强大的商业化能力
1、自主的全产业链生产制造能力
公司拥有20年、百余项制造工艺技术的积累,拥有关键部件、整机产品全产业链的生产制造能力。公司通过康复医疗设备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贯穿了产业链上下游;公司已经实现了较优的成本管理体系。
、强大的学术推广及产品宣传能力
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市场渠道网络布局和学术推广体系,和行业专家、行业主流医疗机构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年均参与会议
余场,多次牵头举办国家级康复医学峰会;公司具有强大的产品塑造、推广、宣传能力。
3、强大的渠道销售能力和广泛的终端客户积累公司在
个省级行政区域拥有
多人的营销团队、
余家代理商,共同构成了国内庞大且完备的渠道销售网络。公司每个销售业务经理对应服务各自省、市、县(区)内的客户并对客户进行系统管理,始终将客户的需求摆在第一位,销售和管理能力较强。目前已为国内数万家终端机构提供服务,销售范围覆盖全国
余个地级行政区,市场区域覆盖率较高。
4、及时周到的主动售后服务在
个省级行政区域(包括新疆、西藏等偏远地区)均有常驻售后工程师,除满足客户正常的产品故障报修外,公司会实施主动售后服务,与客户粘性较强,同时通过主动售后服务,发现客户的潜在设备需求,形成新的订单。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公司2021年研发支出合计6,860.58万元,较上年度上涨33.08%。同时,公司在研发进展上:①2021年新增
项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累计获得
项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凭证;②智能疼痛治疗仪、红外光灸疗仪等六个系列产品入选第七批优秀国产医疗设备产品目录;③“平衡功能评估与训练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获得中国康复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④“体外冲击波疗法关键技术与装备制造创新”项目,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⑤参与起草的《医用电气设备第2-10部分: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
求》《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和《四肢联动康复训练设备通用技术条件》三项标准正式发布。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合规截至2021年
月
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元) |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 1,152,800,000.00 |
减:支付保荐及承销费用 | 79,390,400.00 |
募集资金总额 | 1,073,409,600.00 |
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 18,648,809.9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 4,132,075.47 |
减:本期支付的发行费用 | 19,620,970.33 |
减:累计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 68,778,541.02 |
其中:本期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 68,778,541.02 |
减:手续费支出 | 3,999.07 |
加:利息收入、理财收益 | 14,273,400.44 |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 | 976,498,604.60 |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
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