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债券代码:123125 债券简称:元力转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2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2年5月12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7人,代表股份85,121,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6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7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3、公司董事6人,亲自出席6人;公司监事3人,亲自出席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方福建省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姐妹;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同时担任本次关联交易对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卢元健先生及其夫人王延安女士、许文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82,582,753股,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2,538,250股。
表决结果:同意2,485,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9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68,203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61,450股,反对52,80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