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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魔芋:上市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3-2-1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二〇二二年四月

3-2-2

声明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致魔芋”“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本上市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出具本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文件中所有简称和释义均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一致。

3-2-3

目录

声明 ...... 2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 4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5

第二节 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 7

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 7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8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8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9

四、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 10

第四节 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14

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5

第六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16

第七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17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意见 ...... 18

3-2-4

第一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bei Yizhi Konjac Biotechnology Co.,Ltd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证券代码

证券代码8392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8767365X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5,822.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4月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7月24日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
公司电话0717-5308168

公司传真

公司传真0717-5308168
公司网址www.easykonjac.com
电子信箱yizhishengwu@yizhikonjac.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唐华林

投资者联系电话

投资者联系电话0717-530816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化妆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食品添加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初级农产品收购;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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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系魔芋精深加工以及魔芋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魔芋亲水胶体(魔芋粉)、魔芋食品、魔芋美妆用品等,其中魔芋亲水胶体主要应用在凝胶食品、素食、肉制品、休闲食品、保健品、宠物食品等领域。

公司坚持以满足顾客需求和创造用户价值为导向,以技术进步和全面创新为动力,致力于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为用户提供解决方案,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自设立以来,公司针对新产品开发及产品工艺优化进行了大量研发投入,先后被各级主管部门评定为“湖北省食品胶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魔芋葡甘聚糖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除自主研发外,公司本着优势互补的原则,多年来与上海交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工业大学、三峡大学、湖北省农业科学院等高校和研发机构建立了良好的研发合作关系。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共取得67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3项,实用新型33项,外观设计11项。

公司具有完备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公司及其主要产品先后通过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 22000)、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HACCP)、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2015)、清真洁食(HALAL)认证、犹太洁食认证(KOSHER)、有机认证 (欧盟标准)、有机认证 (美国标准)、美国FDA食品认证等。

公司先后被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农业农村部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在聚焦主业的同时,公司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公司是原农业部《魔芋粉》(NY/T494-2010)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魔芋膳食纤维》(DBS42/007-2021)的起草单位之一,实际控制人吴平是上述两个产品标准主要起草人。

在深耕主业的同时,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实际行动服务乡村振兴。公司通过推动魔芋产业规模化和高端化,带动山区农村共同富裕,报告期内,公司间接带动农户增收9.65亿元。公司被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扶贫办评为“‘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先进民营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平被民建中央授予“民建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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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额(元)420,565,943.13426,376,642.36339,637,277.55
股东权益合计(元)313,373,572.65277,399,921.66162,247,886.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313,648,533.10277,587,434.00162,436,287.40
每股净资产(元/股)5.384.763.7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元/股)5.394.773.80
资产负债率(合并)(%)25.49%34.94%52.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1.15%31.68%45.57%
营业收入(元)500,750,248.73379,184,455.01366,224,678.98
毛利率(%)21.05%22.02%23.34%
净利润(元)59,265,250.9944,355,393.6238,513,976.1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59,352,699.1044,354,505.0838,637,161.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51,006,130.4135,580,726.5833,936,199.9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51,093,578.5235,579,838.0434,059,385.39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元)77,133,799.3961,130,731.0257,372,300.9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69%23.00%25.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16.95%18.45%22.6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020.980.9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020.980.9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28,488,190.36-21,510,315.1834,224,130.1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21-0.370.8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37%3.18%3.38%
应收账款周转率10.5310.6912.31
存货周转率2.411.591.60
流动比率3.682.641.55
速动比率2.310.9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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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1,941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不超过 2,232.15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 291.15万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确定。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定价方式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如果将来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董事会可根据授权视情况调整发行价格区间。
每股发行价格不低于23元/股
发行前市盈率(倍)
发行后市盈率(倍)
发行前市净率(倍)
发行后市净率(倍)
预测净利润(元)不适用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5.38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19.69%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将采取网下向询价对象申购配售和网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具备参与北交所股票发行和交易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按照《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关于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相关规定办理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余额包销: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符合北交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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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本保荐机构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对发行人发行股票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为同一类别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根据业务运作的需要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本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发行人的说明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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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405.94万元、3,557.98万元、5,109.36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结合本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结合锦天城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016年9月5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股转系统函[2016]6549号《关于同意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发布2022年第一次创新层进层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125号)及其附件《2022年第一次创新层进层挂牌公司正式名单》,发行人于2022年4月18日被调入创新层。本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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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认为:发行人系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大信会计师和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405.94万元、3,557.98万元、5,109.36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大信会计师和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如下不得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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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2)最近三年内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具体详见本上市保荐书之“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之“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之“(一)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参见本上市保荐书之“第三节 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之“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净资产31,337.36万元,不低于5,00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要求。

4、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9,410,000股股票(未选择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或者不超过22,321,500股(全额行使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预计不少于100.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5,822.90万元,预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00万元,公众持股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00%,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

(五)(六)款的要求。

5、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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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3,557.98万元、5,109.36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23.00%、19.69%,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0%。满足上述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同时,根据保荐机构出具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预计市值分析报告》,预计向不特定对象预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发行人的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要求。

6、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八)款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7、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的(半)年度报告及其披露文件,并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4的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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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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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经核查,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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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出具的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机构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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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将按照《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要求,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四)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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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项目名称/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0755-82545555-
保荐代表人何谦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0755-82545555heqian1@wkzq.com.cn
王文磊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0755-82545555wangwenlei@wkzq.com.cn
项目协办人刘康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0755-82545555liukang@wkzq.com.cn

3-2-18

第八节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无正文)

3-2-19

(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刘 康

保荐代表人:

何 谦 王文磊

内核负责人:

王 军

保荐业务负责人:

丛 蔚

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2-20

(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

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黄海洲

保荐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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