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有关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展“加强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通知的要求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公司应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 转让协议》。 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23 日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委托代办股份 转让协议》,约定一旦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时,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代办转让的主办券商,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截至目前,公司在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已全部完成整 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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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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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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