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208证券简称:青矩技术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出具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公告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障公司对本次发行事项出具的有关承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公司及相关主体拟作出相关承诺,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相应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如果公司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
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及时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6.本人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青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