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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26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第一责
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
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
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董
事会秘书签字,并报董事长审批,(如果根据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
则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经营
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公开披露,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
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十七)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
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六)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
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 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
人员;
   (八)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运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完整记录
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至少保存
10 年以上。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如有)、工作单位、知悉的内
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时间等。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
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
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交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而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
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
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切实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
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西
藏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应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
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
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
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
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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