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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5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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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子公司和该部门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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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定期财务报告;

(六)应报告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

1、范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以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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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标准: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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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交易

1.本条第(六)项规定的交易类型;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公司批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八)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单笔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1%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已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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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九)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发生重大灾害、设备、安全事故等事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6.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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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如无说明,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六)项标准的规定。

(十)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化;

8.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公司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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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6.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子公司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1.变更子公司名称、子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颁布实施,子公司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事故等事件,将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获得科研成果、重大奖励及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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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条第(一)至第(十)项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及其标准,子公司参考执行;

10.报告人认为有义务报告的其他情况。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承诺事项;

9.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行为事项;

10.公司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要求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各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公司各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证公司内部信息迅速、顺畅的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相关依据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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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并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的涉及研究信息披露事项的会议,均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对外宣传工作中散发的资料内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等所有知悉该等事项的人员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等所有知悉该等事项的人员均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涉及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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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视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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