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增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向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后续增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各方均以货币出资,在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韩洪灵、程金华、王智化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