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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何巧女、赵冬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2-05-1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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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9号
何巧女、赵冬:
经查,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存在重大事件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包括未披露出现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涉及重大诉讼情况、何巧女股票质押相关情况等。
何巧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和原实际控制人、现公司股东,赵冬作为公司时任总裁,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四十六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5月7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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