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实际业务发展和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树国 SONGDONGJIN 秦媛
2022 年 5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