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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集团: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被保荐公司简称:九洲集团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威联系电话:010-5902 6943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超联系电话:010-5902 670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1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1年12月3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再融资政策内容、中德证券廉洁从业辅导宣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公司承诺,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若出现暂时性的资金闲置情况,发行人承诺:不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利用募投项目获得不正当利益。该部分闲置资金将暂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待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发展方面存在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不适用
2.实际控制人李寅、赵晓红承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予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以赔偿。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日起生效,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仍然有效,直至本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依法转让完毕且本人同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起满两年之日终止。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中德证券和九洲集团均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事项。 2022年1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20003号),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3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1号),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截至目前,中德证券尚未收到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威 陈 超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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