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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中自然人股东8名,企业法人及合伙企业股东2名。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37,751,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3374%;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31,651,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497%。

2. 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400,0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9993%。

3.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面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并于2019年5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60,000,000股增至400,010,000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4号)批复,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中简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39,564,78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2022年3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总股本400,010,000股增至439,574,787股。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此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不涉及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39,574,78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77,316,0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3381%;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62,258,7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61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投资”)、常州市中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简投资”)、杨永岗、黄晓军、江汀、曾文林、温月芳、李辉、范军亮、胡培贤共10名股东。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作出的承诺情况

上述10名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杨永岗、黄晓军、江汀、曾文林、温月芳、李辉、范军亮、胡培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承诺主体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
华泰投资 中简投资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本企业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企业持股低于5%的,本企业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本企业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杨永岗(公司董事长) 温月芳(公司董事、总经理)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需

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

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

所有。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江汀(原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

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

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

所有。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关于所持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卖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要求。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于5%的,本人在减持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曾文林(公司董事)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所持中简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中简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2. 除上述承诺外,上述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期间,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黄晓军(公司监事会主席) 胡培贤(公司监事)1、关于股份锁定和股份减持的承诺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范军亮(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李辉(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还需遵守《公司法》第141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37,751,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3374%。本次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31,651,2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49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0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股东全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股)备注
1常州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685,62260,685,62260,685,622
2常州市中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68,06130,568,06130,568,061
3杨永岗14,139,04114,139,04114,139,041
4黄晓军14,067,47614,067,47614,067,476
5江汀8,726,5638,726,5632,626,563注1
6曾文林4,670,6444,670,6444,670,644
7温月芳3,883,1803,883,1803,883,180
8李辉509,473509,473509,473

注1:股东江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726,563股,其中质押冻结股份6,1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因此,股东江汀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626,563股。

(五)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前后股份性质变化情况

股份类别

股份类别解除股份限售前解除股份限售后
股份数量比例(%)股份数量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77,316,05940.3439,564,7879.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62,258,72859.66400,010,00091.00
合 计439,574,787100.00439,574,787100.00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中简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明细表;

3. 股份结构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范军亮326,281326,281326,281
10胡培贤174,931174,931174,931
合计-137,751,272137,751,272131,651,272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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