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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度的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147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毛美英: 周岳江:

2022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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