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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1

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13.2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9%;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147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713.2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有关情况如下:

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1、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2.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149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800万股普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37%。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在内部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10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95元/股的价格授予149名激励对象合计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18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在缴款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其本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0月2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就该调整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登记,本次调整授予的1,783万股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2020年11月13日。

6、2022年5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确定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7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13.20万股。

二、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8个月、30个月和42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2020年11月13日上市,截至2022年5月12日限售期届满,因此自2022年5月13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147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第一个考核年度为2021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以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净利润指标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金额为282,730,041.38元,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金额为463,064,230.62元,较2019年增长63.78%,达到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5%的业绩考核条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2021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对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结果为“不合格”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147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达到考核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4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根据制度要求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13.20万股,占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40%,占公司总股本的0.89%。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持有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蔡礼永董事、总经理60.0024.0036.00
谢瑾琨董事、董秘、副总经理40.0016.0024.00
郑 阳董事、副总经理40.0016.0024.00
沈利勇董事、财务总监35.0014.0021.00
张祖兴副总经理38.0015.2022.80
章仁马副总经理35.0014.0021.00
洪 波副总经理30.0012.0018.00
徐明照副总经理33.0013.2019.80
张 云副总经理30.0012.0018.00
张玉明副总经理32.0012.8019.20
黄 伟副总经理32.0012.8019.20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136人)1,378.00551.20826.80
合计(147人)1,783.00713.201,069.80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及147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2021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全体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全部成就,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年度的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147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条件等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与调整后的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全体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项考核指标满足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4、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意见;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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