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确认,北京中能万祺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万祺”)未能完成2021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业绩补偿事项是根据《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凡、杨晓燕、陈璐、李艳龙、张建军、陈玉关于北京中能万祺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基于中能万祺业绩承诺实际完成情况而制定,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中能万祺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补偿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庆理 吕福苏 刘春秀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