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八次董事会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2年5月10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64.50万股。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卢光武、顾冶青、叶青
2022年5月10日附:独立董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