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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威: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证券代码:301222 证券简称:浙江恒威 公告编号:2022-021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33.3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98元。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单位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单位未将违规

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剑平、汪剑红、傅庆华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剑平、汪剑红、傅庆华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汪骁阳、傅煜、徐燕云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汪骁阳、傅煜、徐燕云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7)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8)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耀庭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耀庭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

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杨菊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菊就其股份锁定情况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承诺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规定。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锁定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的规定,考虑稳定发行人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等因素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8)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减持程序。

(9)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10)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规定及承诺,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11)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2年3月9日上市,自2022年4月8日起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33.98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到期日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嘉兴恒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38,220,150789,82437.72%0.78%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汪剑平12,511,7256,241,59612.35%6.16%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汪剑红9,390,67510,532,6939.27%10.39%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徐燕云15,213,89015.01%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傅庆华7,021,7956.93%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汪骁阳4,954,2004.89%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傅煜4,898,2504.83%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徐耀庭150,0000.15%2023年3月8日2023年9月8日
杨菊250,0000.25%2025年3月8日2025年9月8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系执行有关规定及承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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