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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旭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签发的《关于核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号),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公司”或“发行人”)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78,038股以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5.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5,949,999.88元,扣除发行费用33,365,369.04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2,584,630.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22日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206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19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发证券对公司持续督导的期间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广发证券先后委派保荐代表人孟晓翔、陈凤华、郑成龙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0年12月,公司因再融资事宜聘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保荐协议>的协议》,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

国泰君安作为中际旭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中际旭创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持续督导。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际旭创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将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张贵阳、邢永哲
联系电话021-38031764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国泰君安作为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指派张贵阳先生和尉欣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因尉欣先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指派邢永哲先生接替尉欣先生担任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ZHONGJI INNOLIGHT CO.,Ltd.
法定代表人王伟修
董事会秘书王军
证券事务代表王少华
注册地址山东省龙口市诸由观镇驻地
互联网网址http://www.zj-innolight.com/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文名称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证券代码300308
营业执照913706007763110099
经营范围研发、设计及生产电机制造装备、电工装备、机床、电机、高速光电收发芯片、模块及子系统、光电信息及传感产品、相关零部件;上述系列产品的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业务;通讯、数据中心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并提供测试及技术咨询服务;从事上述项目的进出口贸易;以自有资金从事上述项目的对外投资;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督导中际旭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中际旭创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中际旭创合法合规经营。

(二)督导中际旭创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中际旭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三)督导中际旭创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四)督导中际旭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中际旭创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六)持续关注中际旭创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中际旭创的保荐职责中未发生重大事项。

(二)变更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于2020年12月21日起承继广发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指定保荐代表人张贵阳、尉欣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程序。

(三)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国泰君安作为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原指派张贵阳先生和尉欣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因尉欣先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指派邢永哲先生接替尉欣先生担任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公司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程序。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际旭创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际旭创2020年12月21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际旭创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月8日签发的《关于核准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4号),中际旭创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378,038股以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45.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55,949,999.88元,扣除发行费用33,365,369.04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22,584,630.8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22日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于2019年3月25日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206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际旭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所有募投项目均已结项。

通过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2020年度至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保荐机构认为,中际旭创此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其公告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中际旭创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张贵阳 邢永哲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5月0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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