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二年五月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6日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7001会议室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会议议程:
(一) 会议主持人介绍到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会议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二) 会议主持人报告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三)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四) 推选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 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1 |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 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3 |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5 |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6 |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 |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8 |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9 | 关于公司2022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
10 |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12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3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14 |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15 | 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
(六) 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
(七) 现场投票表决
(八)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 宣布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签署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通过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正确领导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业绩,完成了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根据公司章程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编写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勤勉履职,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认真推进会议各项决议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科学决策,推动各项业务开展。现将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21年,面对疫情和政策市场的重重考验,公司始终坚持“区域聚焦、重点突破、购建并举”的发展战略,坚定发展目标、沉着应对,实现了“十四五”开门红:2021年是公司上市元年,公司成功登陆沪市主板,发行价
3.51元/股,成功募资净额6.9亿元,资本市场表现稳健良好;公司实现了从单一型水电产业向“风光水”多业协同发展转型,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投产控股装机容量379.41万千瓦,其中,水电项目113.22 万千瓦,光伏项目177.52万千瓦,风电项目88.67万千瓦。
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10亿元,同比增长23.9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5亿元,同比增长60.35%。截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412.85亿元;归属于上市股东的所有者权益77.09亿元。
二、2021年度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
2021年,公司认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逐步建立起协调运转、权责对等、制衡有效的现代法人治理体系。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对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的提升以及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起到了推动作用;加强对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应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将有关规定转化为公司管理标准;强化公司经营层依法经营意识,规范运作。
(二)董事会召开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13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制度修订、关联交易、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投资并购等事项,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共召集了4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股东大会召开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会议届次 | 召开日期 | 决议刊登的指定网站的查询索引 | 决议刊登的披露日期 | 会议决议 |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1月5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并调整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的议案》 |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 2021年6月21日 | www.sse.com.cn | 2021年6月22日 | 详见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7月19日 | www.sse.com.cn | 2021年7月20日 | 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1年12月1日 | www.sse.com.cn | 2021年12月2日 | 详见公司披露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2021年,公司共召开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与决策委员会会议和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各专门委员根据《公司章程》及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就专业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提供意见与建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有效支持。
(五)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参加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为公司管理出谋献策,提出系列富有建设性的建议。针对董事会决策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均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科学客观的决策,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认真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把信息披露关,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限及时报送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相关文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客观地反映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确保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了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有用性。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公司注重推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质量,以期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面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以便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决策;通过投资者电话、投资者邮箱、投资者互动平台、现场调研等多种渠道对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作出及时的回答与沟通,以便于投资者快捷、全面获取公司信息。
五、2022年工作计划
(一)行业格局和发展方向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期,是迈向碳中和的重要窗口期,“双碳”战略为新能源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推动了新能源爆发式增长、打开了广阔发展空间。
发展与效益并存。在“双碳”目标、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大背景下,公司的发展工作将加强项目拓展力度、优化投资区域布局、提升市场开发能力。同时,公司秉承“价值投资、全生命周期投资、理性投资、高质量投资”原则,严选优质投资标的、提高项目投资质量、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
内部与外部协调。面对新能源在国家能源战略中日渐重要地位的机遇以及政策市场巨变、项目资源争抢激烈的挑战,公司要坚持“安全生产要稳、党风廉政要紧、经济效益要增、人才队伍要强”的方针,认真分析、实练内功、稳定发展,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竞争与合作互补。面对新能源开发市场的激烈竞争形势,公司主动增强与产业链上央企、民企、地方企业以及政府的合作关系,丰富资源获取手段,整合新能源产业上下游资源,组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模式,实现合作共赢。
(二)2022年经营计划及工作重点
2022年,是公司产融双驱,加快推进新能源产业区域布局、实现新
能源项目开发增速的一年,公司坚持围绕“3060”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始终坚持“区域聚焦、重点突破、购建并举”发展方针,全力推进项目开发;结合风光水不同业态,因企制宜差异化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努力提升盈利水平:2022年公司主要目标为全年完成发电量76.02亿千瓦时,实现营收43.98亿元.
2022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既定的经营计划和方针,与公司经营层和全体员工齐心协力,不断提升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保持战略定力、抢抓发展机遇,以“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决心和信心全力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推动公司能源结构高水平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写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听取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财务状况、内控建设等情况,充分行使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编写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在依法运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经济活动等都积极参与了核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保障了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现将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13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召开日期 | 会议届次 | 议案名称 |
1 | 2021年1月15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 《关于审议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议案》 |
2 | 2021年1月25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7-12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用途、金额的议案》 |
3 | 2021年3月15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 《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
协议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下半年关联交易并预计2021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
4 | 2021年4月27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 |
5 | 2021年5月25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 《关于以七天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 |
6 | 2021年5月31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
7 | 2021年7月2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 《关于公司与浙能电力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8 | 2021年8月2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 《关于公司与浙能国际合资设立嵊泗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9 | 2021年8月16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0 | 2021年8月27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
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
11 | 2021年10月28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 《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
12 | 2021年11月15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3 | 2021年12月1日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 《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
二、监事会工作意见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内部控制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进行监督。2021年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能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规范运作,未发现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报告期内审议的财务相关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监事会监督和核查了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遵循了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观公允,并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购河北新华龙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并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收购资产,具体内容详见《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收购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收购资产的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0)。
(五)对外担保、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的审查
报告期内,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未发现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有序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七)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成员积极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内容,监事会没有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三、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会继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提高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质量,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进一步督促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完善和高效运行;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监督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重视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等工作的日常监督,保护股东、公司和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将加强自身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积极与优秀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交流,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提高业务水平,勤勉谨慎、踏实认真,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促进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全年实现利润总额8.1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5亿元,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79%,基本每股收益0.2282元/股。公司编制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1年公司坚持以项目开发、企业上市和生产经营为中心,凝心聚力、抓紧机遇,攻坚克难、锐意开拓,积极落实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项工作均较好完成。2021年公司全年累计上网电量46.45亿千瓦时;实现归属母公司净利润4.55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2282元/股。
公司所编制的2021年年度报告已经中介机构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现就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向各位作如下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及主要财务指标
(一)资产负债表日子公司情况
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74家,与上年度相比新增11家,分别是:丹阳光煦、丹阳帷瑞、乾安新能源、四川沙湾、四川长柏、武强特百乐、浙江绿能电力、浙能绿能新能源、浙江嵊泗海上、新疆国综、浙能临海海上;注销2家,分别是:晶鑫新能源、瑞达新能源。
(二)会计准则执行情况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新准则的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资产负债表日合并报表财务状况
2021年末公司合并资产总额412.85亿元,负债总额293.58亿元,股东权益119.27亿元,其中归属母公司的股东权益77.09亿元, 比年初增加
11.43亿元,每股净资产3.71元。2021年公司因并购、新设投资了水电、
光伏和风电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同比有所增加。
资产总额412.85亿元,其中:流动资产90.1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
21.83%;长期股权投资26.77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48%;固定资产272.69亿元,占资产总额的66.05%;在建工程5.8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1.42%。负债总额293.58亿元,其中:短期借款50.52亿元,应付账款20.08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26.15亿元,长期借款142.16亿元,长期应付款20.95亿元。
股东权益119.27亿元,其中:实收资本20.80亿元,资本公积41.99亿元,盈余公积0.98亿元,未分配利润13.31亿元,少数股东权益42.18亿元。有关资产运营指标列示如下:
1.流动比率:2021年末为0.72,2020年末为0.69,主要原因:公司本年度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增加,导致应收账款同比增加。
2.资产负债率:2021年末为71.11%,2020年末为65.99%。主要原因:
公司本年度因投资水电、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需要借入大量资金,导致负债增长较快。
3.盈利指标:
营业毛利率:2021年为56.27%,2020年为53.91%;成本费用收入比:
2021年为75.22%,2020年为78.11%;销售净利率:2021年为23.94%,2020年为22.37%,盈利能力同比增强,主要原因:风电项目投产,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增强。
4.扣非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1年为4.79%,2020年为3.78%。收益率增加主要原因:公司风电项目投产。
二、经营业绩
(一)电量指标完成情况
2021年,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年实际上网电量46.45亿千瓦时,与上年同期33.65亿千瓦时相比增加38.02%,较年度预算46.97亿千瓦时减少了1.12%。
(二)利润指标完成情况
2021年,公司实现合并利润总额8.13亿元,比预算7.50亿元增加0.63亿元, 完成年度预算的108.40%;净利润6.96亿元,比预算5.72亿元增加
1.24亿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21.81%。
1.营业收入分析
2021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9.10亿元(其中水电业务收入7.90亿元,光伏发电业务收入16.86亿元,风电业务收入3.76亿元),相比年初预算营业总收入30.09亿元减少0.99亿元。
2.营业成本分析
2021年营业成本12.72亿元(其中水电业务成本3.57亿元、光伏业务成本7.36亿元,风电业务成本1.43亿元),相比年初预算营业成本12.97亿元减少0.25亿元。
2021年公司实际发生主营业务成本12.50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费
9.60亿元,占主营业务成本76.74%;职工薪酬0.65亿元,占主营业务成本5.23%;修理费0.30亿元,占主营业务成本2.38%。
3.营业税金及附加分析
公司全年发生营业税金及附加0.34亿元,较预算0.43亿元减少0.09亿元。
4.管理费用分析
2021年公司共计发生管理费用1.77亿元,比预算数2.16亿元减少了
0.39亿元,节约17.81%。
5.财务费用分析
公司全年共计发生财务费用7.05亿元,比年度预算数7.13亿元减少
0.08亿元,节约1.02%。
6.投资收益分析
2021年公司实现投资收益1.81亿元,比年度预算数1.18亿元增加0.63亿元,增加53.95%。
7.营业外收支分析
2021年营业外收支净额0.63亿元,同比增加0.60亿元,主要系本年度资产收购业务产生; 年度预算数为-0.01亿元。
三、现金流量
(一)合并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100,302.37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 115,928.29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 -345,862.47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 | 510,292.68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80,358.50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 380,660.87 |
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11.59亿元。现金流入主要是销售商品等收到的现金19.64亿元,现金流出主要是支付的各项税费3.32亿元,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14亿元。
投资活动产生现金净流量-34.59亿元。现金流入主要是取得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2.15亿元,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0.96亿元;现金流出主要是购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7.30亿元,投资支付的现金5.05亿元,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4.10亿元。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51.03亿元。现金流入主要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118.98亿元,吸收投资收到现金11.69亿元,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3.00亿元。现金流出主要是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70.64亿元,分配股利及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8.27亿元。
四、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对国家电投集团舟山智慧海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国内保理业务协议》项下的实际投放本金的20%(按股比)以及该部分本金相应的利息、税金等款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国家电投集团舟山智慧海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与浙源海洋渔业科技(嵊泗)有限公司签订的《大洋山生态高效养殖暨屋顶分布式光伏示范基地项目水产养殖棚承包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其拥有合法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应收租金及其他款项,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所有权益作为反担保物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质押。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915.42万元。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推动公司高速度增长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公司2022年各项工作的部署和总体要求,公司根据奋力打造国内一流新能源上市企业的总体工作思路,“区域聚焦、重点突破、购建并举”的发展方针,同时结合宏观经济情况预测等情况,编制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为贯彻落实2022年公司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经营部署,全力推进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公司按照“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目标控制,分级实施;权责明确,科学管理;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预算。预算主要情况如下:
一、 预算编制依据及范围
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根据2021年度经营状况,2022年度经营计划情况编制。
合并范围包括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共计80家。
二、2022年年度财务预算的各项指标说明
(一)上网电量
预计2022年公司控股机组全年发电量76.02亿千瓦时,上网电量75.43亿千瓦时。
(二)财务状况预算
1、营业总收入预算
预计全年营业总收入为43.98亿元,其中售电业务收入43.16亿元。
2、营业总成本预算
预计公司2022年度的营业总成本为36.64亿元,其中: 营业成本21.03亿元,税金及附加0.49亿元,管理费用(不含研发费用)2.73亿元,研发费用0.29亿元,财务费用12.10亿元。
3、投资收益
预计公司2022年投资收益为2.42亿元。
4、信用减值损失
预计公司2022年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50亿元。
5、营业外收支
公司2022年度营业外收支净支出109.27万元。其中营业外收入75.50万元,营业外支出184.77万元。
6、营业利润预算
2022年度公司预计营业总收入为43.98亿元,营业总成本36.64亿元,投资收益2.42亿元,营业利润为8.27亿元,利润总额8.26亿元,净利润
7.10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4.36亿元。
(三)公司本部重大投资和筹资计划
1、投资计划
根据公司业务及发展需要,预计公司总投资计划99.10亿元,一是支付资本金57.04亿元,其中存量项目资本金支出19.05亿元,主要为四川水电、绿能电力及建设项目资本金;新增项目资本金需求37.99亿元,其中预收购项目、抽蓄参股项目和黑龙江及青海项目资本金需求13.59亿元,经营性收购项目资本金需求11.8亿元,实业性收购资本金需求12.6亿元;二是委贷本金支出42.06亿元。
2、筹资计划
预计2022年新增债务融资93亿元,归还债务融资35.81亿元。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73,290,277.27元,合并报表净利润696,491,961.9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54,958,780.04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790,715,190.33元。
为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分红人民币0.045元(含税);截至2022年4月19日,公司总股本2,08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93,600,000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七:
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19年至2021年度审计机构均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致同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认为致同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此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战略发展和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需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稳定,公司拟继续聘请致同为本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授权管理层根据其全年工作量情况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后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的业务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2022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解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及子公司拟通过债务性融资方式补充部分资金需求。公司2022年度拟向非关联方进行280亿元的债务融资(指公司融资行为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等)用于公司资金周转、项目建设等。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本次新增债务融资额度在上述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融资金额以公司与非关联方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同时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上述额度内的债务融资事项,授权融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办理上述融资额度内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本次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融资额度的公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浙江省能源集团下属的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以往的合作中,各方协议执行情况良好,依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公司拟与浙能财务公司签订协议,定价政策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原则,不会影响本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按照协议约定,浙能财务公司将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其核准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服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业务、担保业务、结算服务、财务顾问业务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本公司可充分利用浙能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结算成本,提高资金效益,控制贷款成本,并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二: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见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之日起实施。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有关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
况。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有关法律、上市公司监管规则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
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已公开披露外,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董事会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十三: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见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之日起实施。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5号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
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第十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 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
0.5%)的交易。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交易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还应当及时披露,并按照本条下两款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第(一)至(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及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述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
机构意见(如适用)。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如属总经理权限范围内可批准的关联交易,但总经理本人系关联人,则由董事长负责审批。
第二节 关联交易金额核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下款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本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节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节 日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本制度第九条第(一)至第(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节 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该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且相关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分析可能出现的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针对相关风险提出解决措施及资金保全方案并明确相应责任人,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存续期间,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上市公司利益。财务公司等关联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公司的资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存款、贷款利率等的确定方式,并与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等指标对比,说明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充分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应当在协议期间内的每个年度及时披露预计业务情况:
1. 该年度每日最高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
2. 该年度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范围;
3. 该年度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过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每年度各类金融业务规模,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协议期间财务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以及不存在其他风险情形等予以充分说明。
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情形,且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
业务的,公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充分说明继续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主要考虑及保障措施,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第四十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按照存款、贷款等不同金融业务类别,分别统计每年度的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对上述情况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就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公平、公司资金独立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发表明确意见,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五节 关联购买和出售资产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度规定披露标准的,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12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六节 关联交易披露和审议豁免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上一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十四:
关于修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修改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见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之日起实施。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附件:《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的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担保类型。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七)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需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并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以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以及最近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失或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并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议案十五:
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及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自查,公司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客观、公正,定价依据体现了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根据2022年经营计划,对2022年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并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案。为提高管理效率,拟批准前述预案中预计的关联交易额度,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执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审核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的公告》及《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请审议。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