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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0

I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 材 料

2022年5月20日

I

目 录

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1

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4

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说明 ...... 6

四、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7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7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8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9

4、《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1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11

6、《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12

7、《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 13

8、《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14

9、《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15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16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1

12、《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的议案》 ...... 34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14:30开始现场签到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13:30-14:20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永通路18号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五楼

会议室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华建飞

—签到、宣布会议开始—

一、与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递交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并领取《表决票》;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四、宣布现场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

五、董事会秘书宣读大会会议须知;

—会议议案—

六、董事会秘书介绍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8、《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的议案》。

—审议、表决—

七、针对大会审议议案,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进行回答;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

九、计票、监票;

—宣布现场会议结果—

十、会议主持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休会;

十二、汇总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宣布决议和法律意见—

十三、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四、律师发表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五、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在参会登记时间内没有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加表决和发言。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大会召开期间,股东(或股东代表)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表)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进行。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得超过2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不进行发言。

七、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八、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说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将进行12项议案的表决。

二、需表决的议案在主持人的安排下逐项表决,然后由监票人进行统计。

三、设监票人2名,并设1名总监票人,对投票和计票进行监督。

监票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核实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清点表决票数,检查每张表决票是否符合表决的规定要求;

3、统计表决票。

四、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方式进行,股东(或股东代表)在投票时请在表决票上注明所代表的股份数并签名。每股为一票表决权,投票结果按股份数判定。对非累积议案进行表决时,请在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表决栏内打“√”标记,以明确表决意见;

五、表决票的填写方式详见表决票上的填写说明。

六、不使用本次会议统一发放的表决票,或夹写规定外文字或填写模糊无法辨认者,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会场设有一个流动票箱,股东(或股东代表)按顺序投票。

八、现场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打开票箱,清点和统计表决票。

九、现场计票结束,由监票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根据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合并后数据,大会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杭电股份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杭电股份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编制了《杭电股份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杭电股份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及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四:

关于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请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杭电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部编制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杭电股份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6日出具的[2022]第4618号《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39,877,429.74元,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99,514,096.65元。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定如下:

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691,049,524股,以此为基数进行估算,预计现金分红总金额为34,552,476.20元(含税)。2021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1年度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4.72%。

因公司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在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数发生变化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金额。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意识,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拟定2022年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如下: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序号姓名职务2022年薪酬(税前)
1华建飞董事长70万元
2孙翀董事不在本公司领薪
3孙臻董事不在本公司领薪
4陆春校董事、副董事长60万元
5卢献庭董事不在本公司领薪
6倪益剑董事、总经理50万元
7阎孟昆独立董事6万元
8陈丹红独立董事6万元
9徐小华独立董事6万元

议案八:

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

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事务所”)作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计,其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支付天健事务所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42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合计审计费用162万元)。并同意续聘天健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022年度天健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将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市场价格,届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报酬,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支付2021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九:

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2022年度,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拟向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5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额度、银行票据额度等,并根据授信额度,办理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手续(涉及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仍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士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总额范围内根据资金需求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上述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十:

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提高子公司担保贷款办理效率,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公司2022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一、担保计划概述

公司2022年度拟为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可以在不同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如在批准期间发生新设立或收购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也可以在相应的担保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上述担保预计包括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单笔超过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的情形。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视情况以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或为本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该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

二、主要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淳安县千岛湖睦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英潮(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2年

经营范围:制造:电线、电缆、机电产品;销售:电线、电缆、机电产品。

截至2021年

日,杭州千岛湖永通电缆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0,481.87万元,净资产为19,528.37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31,512.92万元,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682.5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5%股权的二级控股子公司

(二)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

法定代表人:陆春校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1998年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缆制造;光缆销售;光纤制造;光纤销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信息技术

咨询服务;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货物进出口;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截至2021年

日,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资产113,333.81万元,净资产为89,835.39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8,112.14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5,263.5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

(三)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

号第

法定代表人:张文其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17年 4月 14日

经营范围: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通信器材、电线电缆生产,销售;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

日,杭州永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1,230.86万元,净资产为61,008.81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0,202.74万元,实现净利润为-1,910.0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00%股权的二级全资子公司

(四)杭州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杭州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602号5幢

法定代表人:徐俊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化学交联聚乙烯电缆料、硅烷交联聚乙烯电缆料、PVC电缆料、PE电缆料、低烟无卤电缆料的研发,生产,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

日,杭州永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总资产为6,729.62万元,净资产为2,021.16万元,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15,922.23万元,实现净利润为-18.3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65%股权的一级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该额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金融机构的要求在该担保总额范围内办理对外担保事宜,签约时间、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事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2年4月26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9,857.21万元(其中为子公司担保总额为44,935.53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66%;公司为合营公司浙江杭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贷款提供4,921.68万元担保,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2%),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48%。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6,735.53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91%;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担保余额为4,921.68万元, 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2%。公司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4)。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可转换债券于2018年9月12日开始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至691,049,524股。公司拟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同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一、拟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杭州电缆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杭州电缆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09120811K。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04.1204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04.9524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04.1204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104.9524万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有股权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有股权
修订前修订后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规定的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修订前修订后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修订前修订后
…………
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修订前修订后
制。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修订前修订后
…………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修订前修订后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董事会决议, 可随时解聘。
在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之后新增第一百五十三条,后续相应条款序号顺延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二、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章程规定的交易和对外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
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修订前修订后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 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职权; (十七)决定因公司章程先关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注册资本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司章程》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议案十二:

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

超薄铜箔项目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拟以近期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江西杭电铜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杭电铜箔”)为投资主体,在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建设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产能规划2万吨,二期产能规划3万吨,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该项目二期建成投产后,杭电铜箔将具备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的生产能力。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获得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后续将与项目实施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正式的附生效条件的项目投资合同书,该合同书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的议案》后生效。

一、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

1、拟建设项目名称: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江西杭电铜箔有限公司。

3、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金额约50亿元人民币(最终投资总额以实际投资金额为准),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等。 4、项目选址: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约280亩,其中一期项目用地面积约200 亩(含配套设施),二期项目用地面积约80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红线图及测量技术报告为准。

5、建设内容

(1)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主要从事4.5-8μm动力锂电池铜箔研发及生产。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产能规划2万吨,二期产能规划3万吨。

(2)项目建设内容:研发中心、办公楼、生产车间、仓库及配套设施等,项目规划总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5万平方米,其中一期项目不低于18万平方米(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为准)。

(3)其他符合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和环评的项目建设内容。

二、项目实施可行性分析

公司从国家政策、市场需求、项目选址等方面对项目投资进行了论证分析。

(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发展高性能铜箔材料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将有色金属行业“新能源、半导体照明、电子领域用连续性金属卷材、真空镀膜材料、高性能铜箔材料”列为鼓励类产业。2021年,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版)》将小于并等于6微米的极薄铜箔列为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将超薄型高性能电解铜箔列为新型能源材料。目前,随着国家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性能以及市场目标方向的明确,动力锂电池厂商对锂电铜箔的需求将进一步放大。

(二)双碳目标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锂电铜箔市场前景广阔

1、全球新能源汽车进程不断提速带动锂电池高速增长

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纷纷明确了双碳目标,十分重视可再生资源的发展,新能源汽车进入快速发展通道。2021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670万辆,同比增长102.4%。2021年,欧洲电动汽车销量突破227万辆,同比增长66.4%。2022年3月,德国、法国、挪威、英国、瑞典、意大利六国电动车销量合计19万辆,同比增长5.6%,环比增

长65.8%。我国产业政策支持新能源行业发展,释放一系列政策红利,促进其产业及技术进步。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运输工具装备低碳转型,规划至2030年当年新增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的交通工具比例将达到40%左右,有利于拉动未来几年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增长。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352万辆,同比增加158%;2022年一季度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26万辆,同比增加139%。

2、下游锂电池市场高速增长将带动锂电铜箔需求提升

锂离子电池凭借其高能量密度、长循环使用寿命等优点在新能源汽车、3C数码及储能电池领域广泛应用。随着全球数码产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锂电池在储能方面广泛应用,以及全球新能源政策下电动车市场整体向好的发展趋势,高工产研锂电研究所预测未来几年全球锂电池市场仍然将保持中高速增长态势,到2025年全球锂电池出货量有望达到1,523GWh,全球锂电铜箔市场需求将达97万吨,2020-2025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33.9%。

3、项目产品符合行业未来发展方向

项目产品4.5-8μm动力锂电池铜箔产品为锂电铜箔,符合行业未来发展方向。当前,新能源汽车及消费电子产品领域对锂电池轻薄化和高续航能力提出较高需求,高能量密度将成为未来锂电池的主要发展方向。铜箔作为锂离子电池的负极关键基础材料,其极薄化发展对增加电池容量至关重要。未来,随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不断发展和终端客户对锂电池能量密度要求的不断提高,6μm以下高性能极薄铜箔将成为锂离子电池制造商使用的重要负极基础材料,高性能极薄锂电铜箔具有较大的市场应用价值和前景。

目前中国锂电池铜箔以6-8μm为主,继宁德时代于2018年实现6μm锂电池 铜箔切换后,比亚迪、国轩高科、星恒股份、亿纬锂能等国内主流电池厂也在积极引入6μm锂电池铜箔,6μm极薄铜箔国内渗透率有望进一步提升。在保证电池安全使用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提高锂电池能量密度,更薄的4.5μm铜箔已成为国内主流锂电池铜箔生产企业布局的重心。随着4.5μm铜箔的产业化技术逐渐成熟及电池企业应用技术逐步提高,

4.5μm锂电池铜箔的应用将逐渐增多。

(三)项目选址论证

锂电铜箔生产线具有环境洁净要求高、生产流程短、单位能耗高等特点。公司先后考察了国内多省市,从生产要素(土地、能耗指标、重金属排放指标)、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证,最后选择了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江西省第七家获批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南昌市第二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能为项目建设一次性提供所需要的生产要素,且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帮助协调项目公司申请作为园区直供电试点项目,并协调供电部门与项目公司商定国网电力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未来项目公司运营成本优势。同时江西省南昌市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有丰富的电解铜资源,原材料采购和物流成本较低。

综上所述,本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发展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广阔,项目选址完全可以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项目切实可行。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是公司立足长远利益所作出的慎重决策,公司布局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进一步拓展了公司产业布局,推动了公司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增强了公司发展潜力,对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对外投资将增加公司资本开支和现金支出,从长远来看对公司业务布局和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本投资项目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仍需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立项备案与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评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健康评价等前期审批程序,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与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项目主要产品为锂电铜箔,锂电铜箔作为动力电池的直接材料之一,与下游 的动力锂电池产业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密切相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属于战略 性新兴产业,易受国家产业政策、补贴政策、准入政策技术要求等各类政策因素 的影响。未来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资金补贴、税收、车辆通行等方面 的政策作进一步调整,导致动力锂电池及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减慢,将对上游的 动力锂电铜箔行业带来不利影响。

(三)项目进程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项目投资建设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受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若因建筑施工方原因、政府基础设施 配套、设备供应商、员工招聘和培训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导致设备交付、 正式投产时间延长等,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业绩实现滞后等方面的风险。

(四)市场风险

如未来项目产品销售拓展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或下游市场 环境出现较大变化,导致市场需求与预期出现偏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五)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风险

随着铜箔行业竞争加剧及下游行业的不断发展,对铜箔的质量及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改进工艺,才能持续满足市场竞争发展的要求。如果未来项目的技术研发效果未达预期,或者在技术研发换代时出现延误,将导致项目面临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

(六)资金筹措不到位的风险

本次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虽然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多样的资金筹措渠道,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到位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超薄铜箔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现提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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