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动减持公司股份超过1%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先生质押在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证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泰润”))的股票质押期限届满,卢先锋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华安泰润启动了违约处置程序,将质押股票转入质押特别交易单元,华安泰润将择机卖出该笔质押股票。2022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01号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详细披露了控股股东卢先锋股票质押的具体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2022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卢先锋通知,华安泰润将在2022年4月29日通过大宗交易处置公司股票9,480,000股。后续公司通过口头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查询确认,当日华安泰润并未处置该部分股票。
2022年5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卢先锋出具的《关于被动减持先锋新材股票情况的告知函》,获悉其所持公司股票在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6日以大宗交易方式被动减持合计5,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卢先锋 | ||||||||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国丰街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6日 | ||||||||
股票简称 | 先锋新材 | 股票代码 | 300163 | ||||||
变动类型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减持时间 | 减持股数(万股) | 减持比例(%) | ||||||
A股 | 2022年5月5日 | 337 | 0.71 | ||||||
A股 | 2022年5月6日 | 204 | 0.43 | ||||||
合 计 | 541 | 1.14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间接方式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执行法院裁定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赠与 □ 表决权让渡 □ 其他 □(请注明)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股东姓名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卢先锋 | 10492.4203 | 22.14 | 9951.4203 | 20.99 | ||||
徐佩飞 | 968.93 | 2.04 | 968.93 | 2.04 | |||||
卢成坤 | 60 | 0.13 | 60 | 0.13 | |||||
合计持有股份 | 11521.3503 | 24.31 | 10980.3503 | 23.17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1521.3503 | 24.31 | 10980.3503 | 23.17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已在2022年4月18日、4月29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存在被强制平仓暨被动减持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2022-031)。本次变动不存在超出前期提示性公告内容的事项。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7.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 |
8.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2.股东提供的《关于被动减持先锋新材股票情况的告知函》。 |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