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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9

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上证公函【【【【2022202220222022】】】】0339033903390339号号号号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相关股东:

2022年5月5日,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以下简称召集股东),自行召集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5月6日,公司公告称,召集股东未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的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召开现场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近日,网络出现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相关内容,显示审议议案获得通过。上述事项对投资者影响重大,市场关注度较高,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公司及召集股东等相关各方都应当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参与公司治理事项,并应当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平稳有序。

二、召集股东应核实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根据《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会议,

》《会议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照《公司法》

会议程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

议可撤销的情形,

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就前述网络相关内容进行澄清

三、

并就前述网络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请召集股东进一步核实

请召集股东进一步核实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

否存在未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期买卖股票的情况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期买卖股票的情况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披露文件。

四、

露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议的,

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可以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确认

并最终应

可以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对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确认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

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公司应在收到本函件后予以公开

董事、

公司应在收到本函件后予以公开监事及相关股东

配合相关股东

监事及相关股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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