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毛 群 夏 清 刘志忠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