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和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4、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的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是一家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提供商,主要从事表面工程技术的研究及新型环保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自主创新,依托对印制电路板、手机通讯、通讯设备、五金卫浴、汽车零部件等领域表面工程技术的研究,把握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推出无氰、无铬、无铅、无镉、无磷、无氨氮、低COD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新型环保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印刷电路板、通讯基站设备、手机零部件、五金卫浴产品及汽车零部件等工业产品的表面处理。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沉淀,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表面工程行业影响力较强的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提供商之一。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意见
根据公司《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3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丁先峰先生授予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6%,两期累计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丁先峰先生系行业领军人才,曾任职于日本上村旭光有限公司、乐思化学(深圳)有限公司等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PCB电子化学品技术应用及营销管理经验,
为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自丁先峰先生担任PCB事业部总经理以来,PCB电子化学品业务取得了快速增长,销售收入由2017年的4,607.45万元增加至2021年的20,567.72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5.36%;2021年,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4.75%,已经成为公司目前销售规模最大、最核心的业务板块。PCB电子化学品行业随着国际PCB产能不断向国内转移,具有广阔良好的市场未来,是公司未来主营业务的重点发展方向,丁先峰先生可以凭借其丰富的电子化学品技术应用及营销管理经验为公司在该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授予丁先峰先生30.00万份股票期权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丁先峰先生授予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两期累计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邓正平:潘磊:
涂光复: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