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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规则修改内容
公告日期:2005-03-26
    1、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一条修改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并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对变更募股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十五) 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提案;
    (十六) 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八)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的提案;
    (十九)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九条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按照有关规定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3、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十八条修改为:"提议股东、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十九条修改为:"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5、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关条款的规定。"
    6、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五条后增加一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会议规则》此条款后的序号顺延。
    7、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8、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9、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三十条删除。
    10、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三十一条后增加一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11、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12、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五十二条细分、修改为以下两条: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除外)。
    (一)公司首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下届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提名。
    (二)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五)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监事的,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六)选举、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二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同样适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
    13、原《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第五十二条后增加二条: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后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得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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