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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证券代码:002981 证券简称:朝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9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旧围工业区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庆凯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72,0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7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3、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曾旻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曾旻辉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500万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10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珠海健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鲁莎莎律师、叶海丹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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