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全新:关于对深圳证监局【2022】第57号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全新         公告编号:2022—043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监局【2022】第57号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
的公司监管问询函〔2022〕第 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
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函件要求,安排相关回复工作。相关回复内
容如下:
         一、关于你公司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事项
    (一)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和 2022 年 2 月 22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
《执行和解协议》为你公司、练卫飞分别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为你公司分别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说明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是
否真实合法,练卫飞是否知悉并认可补充协议内容,其未参与补充协议签订的具体
原因。
   公司回复:
   《执行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订均是在法院执行庭并在执行法官主
持下签订并当庭提交法院予以备案,其签订程序、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并
经协议各方当事人认可。同时上述协议已提交法院备案。练卫飞知悉补充协
议内容,因补充协议约定与练卫飞无关,同时由于练卫飞在外地加之疫情严
控,故未参与补充协议的签订,对此练卫飞已向公司出具说明,主要内容如
下:“关于贵公司与王沛雁、吴海萌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其
中的条款是协议双方约定,本人知晓其所有条款内容,会履行协议规定的义
务。因有些约定与本人无关,故无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本人知晓补充内容,
无异议。由于本人在外地加之疫情严控,故只能签署本说明。”
          (二)你公司上述公告显示,《执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 对 原 《 民 事
                                      1
调 解 书 》((2020)粤 03 民初 3211 号)和《裁决书》(华南国仲深裁【2020]D77
号、[2020】D78 号)的和解主体及对应和解金额进行调整,约定你公司应支付金
额由 1.6 亿元调减为 1.2 亿元,剩余 4,000 万元由练卫飞支付。结合对《执行
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与原《民事调解书》和《裁决书》的法律关系分析,
说明《执行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否经司法机关确认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若上述协议未完全履行,相关方是否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和
《裁决书》,你公司是否存在被追偿风险。
   公司回复:
   《执行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在原《民事调解书》和《裁决书》基
础上,各方为高效解决执行案件进一步达成的执行和解约定,我司与王沛雁、
吴海萌及练卫飞在法院主持下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原 1.6 亿元人民
币债务我司承担 1.2 亿元人民币,剩余 0.4 亿元人民币由练卫飞承担。《执行
和解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订均是在法院执行庭并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签订
并当庭提交法院予以备案,其签订程序、内容均合法有效并经协议各方当事
人认可。同时上述协议已提交法院备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9),公司已完成上述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与吴海萌、王沛雁《执
行和解协议》约定 12,000 万元的全部支付义务,同时公司与吴海萌、王沛雁
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并由吴海萌、王沛雁委派律师
向法院递交执行结案及解封申请书。
   根据前期公司律师发表的意见,在全新好完成支付执行款项后,如练卫
飞出现违约或逾期支付的情形,吴海萌及王沛雁以练卫飞不履行《执行和解
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法院将裁定不予恢复执行。(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披露的《关于对深交所公司部【2022】第 75 号关
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
    (三)你公司 2021 年 12 月 7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根据上述协
议转回以前年度计提的相关信用减值损失。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说明转回信用减值损失的依据和合理性。
                                   2
    公司回复:
    在资产负债表日,全新好 4000 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卫飞,
全新好就该两案的履行义务总额变更为 1.2 亿,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七条的
约定,该协议自三方签字且全新好第一笔和解款项支付到账后生效。公司在该协
议签订当日即支付了第一笔和解款项,因此该协议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生效且已
履行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全新好 4000 万元执行款项的支付义务已经转移给练
卫飞,全新好就 4000 万债务的现时义务已解除。公司在 2021 年 12 月 2 日即已
支付第一笔协议款项,后续约定支付时间节点分别为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由此,公司认为在资产负债表日,执行申请人吴海萌、
王沛雁无权主张违约责任,包括恢复 1.6 亿元债权。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
海萌、王沛雁的 4,000 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并可
以转回相关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
其应用指南的规定。
       二、关于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应收款担保协议》事项
     (一)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在北京泓钧多次逾期未
支付你公司 1.18 亿元佳杉资产并购基金份额回购款情况下,北京泓钧因收到深
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其下达的《协助 执行 通知 书》((2021)粤 0304 执 33227
号 及粤 0304 执 33228 号 )导 致 还 款 受 限 ,因 此 ,你 公 司 近 期 再 次 与 北 京 泓
钧签订《应收款担保协议》,约定由北京泓钧委托第三方向你公司支付 9,200 万元,
作为 9,800 万元应收回购款的担保。结合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该项担
保是否存在被确认无效或解除的法律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与北京泓钧签署《回购协议》,公司原以为《回购协议》
签署后,北京泓钧将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持有并购基金的份额。后经公司多次催
款方通过北京泓钧回函得知北京泓钧实际需在明亚保险经纪股份 2021 年财务指
标标准并出具审计报告并达成明亚保险股份转让尾款支付条件北京泓钧收到尾
款后支付回购款。2022 年 3 月明亚保险 2021 年财务指标标准并已出具审计报告,
但北京泓钧仍未支付回购款,同时告知其账户因福田法院协助执行受限。为维护
                                         3
上市公司权益,经公司多次催讨最后协商同意,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应收款担
保协议》并由第三方支付《回购协议》所欠款项保证金。公司不存在规避相关司
法裁定、影响司法执行的情形。
     鉴于《应收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且担保款已经在全新好实际控制的账户
名下,担保款支付吴海萌、王沛雁债务后,吴海萌、王沛雁案件解除查封,谢楚
安查封并强制执行全新好的其他财产足以清偿谢楚安对全新好的债权,综合前述
情况,担保款不存在被北京泓钧、泓钧实业转回或者被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
险,在此前提下,协议的后续履行不存在风险。
        (二)      你 公 司 上 述 公 告 显 示 ,你 公 司 已 收 到 9,200 万 元 担 保款项。
结合北京泓钧的履约能力,说明北京泓钧未能提供足额担保的原因,该款项支付
方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剩余回购款的可回收性。
     公司回复:
     北京泓钧委托其关联方泓钧实业支付担保款,泓钧实业与公司、公司董监高及截
止 2022 年 4 月 20 日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已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公司支付的担保款 1 亿元,
北京泓钧前期已支付 200 万元转让款,加担保款 1 亿元,实际已支付 1.02 亿元,已超
过原协议约定的第一期应付转让款 1 亿元。
       三、关于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事
项
        (一)你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近日与北京泓钧
签订《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明确如达成协议所附条件后,汉富
控股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未履行对你公司的债务,你公司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
执行汉富控股质押给北京泓钧的你公司股票。但根据你公司 2020 年 11 月 3 日披
露的公告显示,曾出现因检察机关来函暂缓拍卖汉富控股持有的你公司股票的情
况。结合汉富控股的资信状况和上述汉富控股所持股份被暂缓拍卖的具体原因,说
明按上述协议强制执行汉富控股质押股票的可行性。
     公司回复:
                                          4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了《关于履行<股票质押合同>相关
安排的协议》,约定:“三、若截止 2022 年 11 月 30 日,汉富控股未履行对全新
好的债务,全新好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质押股票,各方同意按照法院执行分
配程序处置质押股票拍卖所得。北京泓钧同意并赋予全新好拥有数额不少于
8000 万元的分配权,并同意将执行所得款直接从法院账户支付给全新好。四、
若北京泓钧依法律程序执行股票之后,法院未将执行款支付至全新好账户或支付
至全新好的执行款总额不足 8000 万元。北京泓钧同意,于收到该笔执行款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北京泓钧收到的执行款总额为上限(扣除执行费、诉讼费、
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向全新好补足不足 8000 万元的差额部分。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9)北京泓钧就上述《协议》,和公司共同作为申请人,以汉富控股作为
被申请人进行仲裁调解。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下发《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22)京仲裁调字第 0294 号等法院文件。经北京仲裁委仲裁调解,主要调解
内容如下:(1)汉富控股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之前支付 15900 万元至北京泓钧指
定的账户(北京泓钧与全新好的共管账户);(2)北京泓钧对汉富控股持有的
4500.0127 万股全新好无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调解书
第(1)(3)项确定的汉富控股支付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仲
裁费 952200 元全部由汉富控股承担,汉富控股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直接向北
京泓钧上述第(1)项中的指定账户支付仲裁费 952200 元;(4)若汉富控股未按
期足额支付上述第(1)(3)项中任何一笔款项,则剩余未付金额全部加速到期,
北京泓钧有权就剩余未付金额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5)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公司认为虽无法取得暂缓拍卖的具体原因,但北京泓钧是《股票质押合同》
约定的债权人和质权人,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且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
书》依法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北京仲裁委依法出具的《调解书》是执行法院据
以强制执行的依据之一,程序合法合规具备可行性。由于考虑法律执行程序较长,
鉴于双方长期友好关系,为确保公司利益,北京泓钧决定先行支付公司 8,000
万元。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
8,000 万元款项。
                                     5
     (二)你公司上述公告显示,按照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履行<股票质
押合同>相关安排的协议》约定,如依法律程序执行质押股票后,不足 8,000 万
部分由北京泓钧差额补足。结合北京泓钧多次逾期支付你公司并购基金份额
回购款的情况和 北 京 泓 钧 的 资 产 状 况 ,说 明 上 述 约 定 的 可 实 现 性 ,你 公 司
已 采取或计划采取的措施及相关进展,以及对你公司相关应收款 项可回收性
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收到北京泓钧《关于履行 8000 万元义务的说明》,
提出“如果预计强制拍卖因时间等原因对全新好及时收回 8000 万元造成影响,我
司将会采用提供有效的资产质押或筹集资金直接支付 8000 万元现金履行义务”。
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已收到北京泓钧履行承诺支付的 8000 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5 月 6 日
                                          6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