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批文,为确保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有效期延长至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柏樟: 陈三联:
杨柳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