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
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16日分别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前述议案关于本次发行方案决议的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59)、《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1-070)等相关公告。
2022年3月7日,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2年3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5号)。
鉴于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决议及授权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
除延长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决议及授权决议的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