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公司”或“上市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核准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4号)核准,于2020年10月20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050,866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896,034,372.03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万达电影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万达电影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鉴于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沈如军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保荐代表人 | 艾雨、吴磊磊 |
联系电话 | 010-65051166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SZ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的英文名称 | Wanda Film Holding Co., Ltd |
注册资本 | 2,230,725,120元 |
法定代表人 | 曾茂军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B座11层 |
公司网址 | www.wandafilm.com |
电子信箱 | wandafilm-ir@wanda.com.cn |
电话号码 | 010-85587602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万达电影于2020年10月20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6,050,866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896,034,372.03元。中金公司作为万达电影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万达电影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鉴于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相关规定,保荐机构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
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 持续督导期内,因齐飞先生、赵泽宇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中金公司委派艾雨先生、吴磊磊先生接替齐飞先生、赵泽宇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和义务。 |
2、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 2021年4月29日,万达电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推进,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及商业 |
事项 | 说明 |
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 |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2021年11月24日,万达电影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2020年以来电影行业受到疫情较为严重的影响,公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影院项目”中部分影院项目未能实施,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公司2022年至2023年影院建设发展计划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均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万达电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5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艾雨 吴磊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