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日、2022年1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关于子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及解除成交确认通公司分别于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007),披露了全资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作为第三人参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人民政府的合同纠纷诉讼事项。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皖11民终709号]。
二、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 诉 人 |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
原审原告 | 滁州市人民政府 |
原审第三人 |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
受理机构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 由 | 合同纠纷 |
案件简述 | 原审原、被告双方就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于2013年4月11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并于2019年8月29 |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 |
诉讼请求 | 1、判令撤销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103 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滁州市人民政府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滁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根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皖11民终709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律师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1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