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审阅了提交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的,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向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韩晓平 | 曾鸣 | 李明辉 |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