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诚意药业:诚意药业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股票简称:诚意药业 股票代码:603811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年5月16日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 会议须知

● 会议议程

● 会议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确定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及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18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9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 听取汇报资料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维护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特别提醒: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建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优先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谢绝所有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现场参会,非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来现场参会,应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并按照当日当地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的防疫规定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公司有权拒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期间,请全程佩戴口罩,并按照会议安排保持必要的距离。

一、参会资格: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9日下午收盘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办理签到的,不能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除了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务工作人员、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2022年5月16日上午9:30会议召开时,入场登记终止,届时未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无现场投票表决权。迟到股东的人数、股权数额不记入现场表决数。

四、请与会者维护会场秩序,会议期间请勿大声喧哗。除会议会务投影及拍照需要外,其他与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会场内。本次股东大会谢

绝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录音、拍照、录像。

五、出席现场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申请发言提问时,可在议程“股东提问发言”环节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同意后进行发言,发言时应先报股东名称以及享有表决权的票数。请每位股东发言提问的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提问涉及的内容应与审议议案直接相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负责回答,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未披露事项的提问,公司有权不予回答。

六、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准;或同一股份在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为准。

七、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操作请见相关投票平台操作说明。

八、其他未尽事项请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的《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九、股东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疑问或建议,请联系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时间

(一)现场会议

召开时间:2022年5月16日上午9点30分召开地址:公司洞头制造部研发大楼307会议室(温州市洞头区化工路118号)

(二)网络投票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6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到场人员情况。

(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宣读会议须知。

(五)宣读各项议案。

(六)听取公司独立董事做《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七)股东发言、提问。

(八)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九)股东投票表决,签署表决票。

(十)大会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十一)宣读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十二)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三)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

(十四)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议案议案一: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规定,贯彻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切实履行董事职责,不断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一)合并口径业绩:

1、营业收入69396.48万元,同比下降8.46%;

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079.72万元,同比增长3.42%。

(二)母公司业绩:

1、营业收入66389.34万元,同比下降5.3%;

2、净利润17448.25万元,同比增长3.28%。

二、董事会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召开及决议执行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召开董事会,对公司各类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均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全年共召开7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会议议案
2021-3-23三届十一次会议1、关于转让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4-22三届十二次会议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9、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11、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12、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3、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14、关于修订《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16、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
17、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6-16三届十三次会议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投资建设 “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
3、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7-2三届十四次会议1、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2021-8-19三届十五次会议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1-10-8三届十六次会议1、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10-29三届十七次会议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股东大会召开及决议执行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召集、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并严格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和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具体会议情况如下:

时间会议议案
2021-5-182020年年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度股东大会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及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的议案
2021-7-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公司投资建设 “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
2021-10-25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1、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1年,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认真履职,充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在审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具体召开会议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时间会议议案
2021-3-20三届八次 会议1、关于转让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4-10三届九次 会议1、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
2021-8-9三届十次 会议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1-9-30三届十一次会议1、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10-23三届十二次会议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战略委员会

时间会议议案
2021-4-10三届四次 会议1、2020年度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021-6-12三届五次 会议1、关于公司投资建设 “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

3、提名委员会

时间会议议案
2021-4-10三届四次 会议1、2020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时间会议议案
2021-4-10三届三次 会议1、2020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2、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经营管理层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
5、关于制定《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人员2021年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议案;
6、关于厉市生、邱克荣等人参照绩效奖励的议案

(四)信息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认真编制了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等定期报告,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发布各类公告58项及配套文件,切实做好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招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公司未发生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报告期内,通过信息披露公告、接听投资者电话、上证e互动平台、线上投资者交流会以及现场调研座谈等多种途径与投资者建立良好的互动互信关系,增进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对外投资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规划战略布署,为做好大健康产业,进一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在洞头制造部厂区东南侧地块约106亩投资建设“健康产业园”二期海洋生物医药制造项目,项目计划投资约6.7亿元,总建设面积约8万平方米,产品方向为年产1000吨超级鱼油EPA及中药项目,项目将分期进行建设,计划在5年内完成。截止本报告日,该项目9幢主体工程已有7幢结顶,并在进行内部装修及设备安装。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2月在上海成立全资子公司--上海瑞呈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60万元,并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合作,推进公司在医疗器械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10月在广州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州三道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中医药大健康营销推广和科技应用服务,为公司大健康产业发展做好布局。

(七)可转债发行进展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因投资项目改变,经审慎研究,并与中介机构充分讨论后,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治理工作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控制体系,强化董事义务与责任,提高董事会的战略决策能力、风险与内部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的法人治理水平。

三、2022年董事会重点工作

2022年,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及“十四五”发展规划,围绕“海洋制药、生物医药、中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方向,加快超高纯度EPA软胶囊药品及保健品的申报,做好二期健康产业园项目建设及设备安装试车,争取早日获批投产。

1、生产方面抓好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保安全,强化重点产品目标成本管理和生产线的竞争力分析与管控,抓好节能降耗,提高产品收率,降低生产成本。

2、销售方面要坚持大品种各规格的规范经营,多措并举,深耕细作,全面应对医保目录调整和带量集采全面扩围等医改新政,继续促进国际贸易的安全健康发展。

3、研发方面,在保持公司现有产品开发战略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海洋药物的开发同时加大大健康产品开发的力度。加快推进两强一大,两瓶一补药品研发项目 ,使新制剂生产线及二期新车间生产线的产能得到充分释放。进一步抓好技术攻关和质量研究等工作,做好研发项目评估及跟踪关注。

4、分、子公司管理方面,将着眼未来做好公司发展布局,强化企业负责人选用及职业道德教育,做好风险管控及清廉企业建设。

5、证券事务方面,将积极推动公司的资本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定增、引进战略投资者、并购等方式,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企业市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新一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换届选举工作,并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及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和工作规范性,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董事会将继续秉承“勤俭、严谨、创新、敬业”的企业精神,积极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扎实做好董事会日常工作,严格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各项决议,增强公司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为企业、员工、社会、投资者创造更好的价值。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二: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认真推进会议各项决议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规范动作。现就监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具体会议审议和通过内容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会议名称议案
2021.3.23三届八次会议1、关于转让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4.22三届九次会议1、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10、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
2021.6.16三届十次会议1、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
2021.7.2三届十一次会议1、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2021.8.19三届十二次会议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021.10.8三届十三次会议1、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1.10.29三届十四次会议1、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2、报告期内,监事会还列席和出席了7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各项重要提案的审议,履行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二、监事会对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及执行能够进行全面参与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法经营,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中勤勉尽责,报告期内未发现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有序,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2021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续聘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报告事实求是、客观公正。

3、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规则》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允公正、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将持有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7.5%的股权,以2439.54万元价格,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全部转与温州市冠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冠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颜贻意先生100%持股的主体,因此本次股

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此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湖南生命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原则,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其他法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价。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监督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

5、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其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未发生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6、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更换会计师事务的情况。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事务所”)《关于变更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原指派鲁立、曹吉诚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因中汇事务所内部工作安排调整,原签字注册会计师鲁立不再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项目签字会计师,中汇事务所指派注册会计师翟晓宁作为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翟晓宁、曹吉诚。

7、可转债发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因公司投资项目发生改变,经审慎研究,并与中介机构充分讨论后,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公司2021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规划战略布署,为做好大健康产业,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已在洞头制造部厂区东南侧地块,占地规模约106亩,投资建设“健康产业园”二期海洋生物医药制造项目,项目计划投资约6.7亿元,总建设面积约8万平方米,产品方向为年产1000吨超级鱼油EPA及中药项目,项目将分期进行建设,计划在5年内完成。2021年7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 “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同意进行该项目投资建设。本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9、信息披露和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持续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信息披露事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与公平。公司严格执行证监会和上交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未出现违规现象。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2022年度工作计划

2022 年,监事会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认真履行监事会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的发展动态和经营状况,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支持、配合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开展工作。同时,积极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有效控制风险,为维护股东权利,加强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三: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中汇会审 [2022]073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是: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现将2021年度财务决算(合并口径)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经营成果: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度2020年度增比
一、营业收入69,396.4875,813.21-8.46%
二、营业总成本53,419.7059,028.31-9.5%
其中:营业成本19,260.3819,827.85-2.86%
税金及附加1,070.28967.5210.62%
销售费用20,056.2726,801.46-25.17%
管理费用9,190.427,897.4916.37%
研发费用3,971.523,179.3524.92%
财务费用-129.16354.64-136.42%
加:其他收益623.491,374.00-54.62%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052.652,223.9137.27%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62.41-121.23-48.52%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068.71//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760.4-1,225.42-37.95%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45.060.03-141155.27%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19,853.7719,036.194.29%
加:营业外收入153.91127.5720.64%
减:营业外支出257.36274.33-6.19%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9,750.3218,889.434.56%
减:所得税费用2,627.472,394.299.74%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7,122.8416,495.143.81%
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079.7216,514.383.42%

1、收入变动说明:

营业收入69,396.48万元,同比减少6,416.73万元,下降8.46%,原因为:

制剂产品销售54,243.44万元,同比减少3,684.26万元,下降6.36%,制剂产品销

售额的下降主要是关节类药物销售额虽同比增加17.89%,但维生素类药物销售额同比下降43.39%;原料药销售11,923.88万元,基本扯平;中间体及其他3,177.46万元,同比减少2,678.19万元,下降45.74%。

2、成本费用说明:

⑴营业成本19,260.38万元,同比下降2.86%,主要为主营业务成本变化,其中:

制剂产品成本12,008.72万元,同比增加1,604.4万元,增长15.42%;原料药成本4,938.3万元,同比减少296.42万元,下降5.66%;其它成本2,252.1万元,同比减少1,915.66万元,下降45.96%。⑵期间费用33,089.05万元,同比减少5,143.9万元,下降13.45%,其中:

销售费用20,056.27万元,同比减少6,745.19万元,下降25.17%,系对应本期制剂市场费用减少所致。

管理费用9,190.42万元,同比增加1,292.93万元,增长16.37%,系折旧费、办公费、福利费、财产保险费及子公司江苏诚意药业有限公司部分停工损失增加所致。

研发费用3,971.52万元,同比增加792.17万元,增长24.92%,系委外研发经费、人员工资和材料费投入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129.16万元,同比减少483.81万元,下降136.42%,系因欧元短期借款汇率走低,汇总损益变动所致。

⑶资产减值损失-760.4万元,同比减少465.02万元,下降37.95%,主要是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同比减少。

3、税金及附加1,070.28万元,同比增加102.76万元,增长10.62%,一是增值税增加,使城镇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之增长,二是健康产业园转固,房产税增加。

4、投资收益3,052.65万元,同比增加828.74万元,增长37.27%,主要是公司2020年5月开始收购康乐药业股权,故2020年从收购时开始计算对应投资收益,而2021年则对应全年收益。

5、营业外收支说明:

⑴营业外收入153.91万元,同比增加26.34万元,增长20.64%,主要系广州三道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斛之梦制药有限公司和泸西益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支付对价的收益。

⑵营业外支出257.36万元,同比减少16.97万元,下降6.19%,主要系资产报废同比减少。

6、利润增长说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079.72万元,增加565.34万元,增长3.42%,主要为上述各项综合的结果。

二、2021年12月31日资产状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度2020年度同比增减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流动资产28,779.7321.76%28,230.6823.39%1.94%
长期投资19,750.9314.93%20,471.8716.96%-3.52%
固定资产56,601.4642.8%56,573.3846.88%0.05%
在建工程9,991.147.55%2,726.292.26%266.47%
无形资产7,019.225.31%6,994.595.80%0.35%
长期待摊费用224.370.17%128.610.11%74.46%
商 誉241.520.18%533.050.44%-54.69%
递延所得税资产515.840.39%490.900.41%5.08%
其 他9,125.16.9%4,538.763.76%101.05%
资产总计132,249.34100%120,688.14100%9.58%
流动负债24,686.7118.67%22,737.5218.84%8.57%
非流动负债7,674.955.8%9,341.907.74%-17.84%
负债总计32,361.6624.47%32,079.4326.58%0.88%
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98,630.8474.58%87,395.0972.41%12.86%
少数股东权益1,256.840.95%1,213.631.01%3.56%

1、流动资产变动分析:流动资产同比增加549.05万元,增长1.94%,主要是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增加所致。

2、长期投资变动分析:长期投资同比减少720.94万元,下降3.52%,主要是子公司江苏诚意亏损。

3、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变动分析:固定资产同比基本扯平,在建工程同比增加7,264.86万元,增长266.47%,主要是海洋生物医药制造项目(年产1000吨超级鱼油EPA项目)建设投入所致。

4、无形资产变动分析:无形资产同比基本扯平。

5、商誉变动分析:商誉同比减少291.52万元,下降54.69%,主要是2018年溢价收购华康药业51%股权形成商誉,该商誉经年度评估测试产生减值。

6、其他资产变动分析:其他资产同比增加4,586.34万元,增长101.05%,主要是设备采购预付款增加和福建华康业绩承诺补偿对应其他权益投资工具投资增加所致。

7、负债变动分析:负债同比增加282.23万元,增长0.88%,主要原因为银行短期贷款增加所致。

8、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分析:股东权益同比增加11,235.75万元,增长12.86%,增长原因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实现17,079.72万元。

9、少数股东权益变动分析:少数股东权益增加43.21万元,主要为子公司福建华康药业对应的其他股东权益变动。

三、2021年现金流量: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2020年同比增减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70,173.4477,308.12-9.2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5,824.659,527.59-6.2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48.8417,780.54-19.3%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815.813.8527444.59%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3,929.6430,205.17-53.8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113.83-30,191.3266.5%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311.1531,413.70-70.36%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2,578.5525,735.65-51.1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67.405,678.05-157.5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913.99-6,810.16113.42%

2021年现金流量净额为913.99万元,同比增加7,724.15万元,增长113.42%,其中:

1、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14,348.84万元,同比减少3,431.7万元,下降19.3%,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同比减少6,416.73万元,下降8.46%,货款回笼相应减少。

2、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0,113.83万元,同比增加20,077.49万元,增长66.5%,主要是2020年收购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8.77%的股份和包括制剂大楼在内的健康产业园工程建设资金投入,而2021年投资相对较少。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3,267.40万元,同比净流入减少8,945.44万元,下降157.54%,主要是银行借款新增额度减少所致。

四、主要财务指标: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21年为18.46%,2020年为20.36%,同比减少1.89个百分点,减少原因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同比增长12.86%,高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长速度。

2、资产负债率:2021年为24.47%,2020年为26.58%,同比减少2.11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公司留存收益增加。

3、基本每股收益:2021年为0.73元/股,2020年为0.71元/股(同口径摊薄后),同比增加0.02元/股,增加原因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增长3.42%。

4、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2021年为0.61元,2020年为0.76元(同口径摊薄后),略微下降0.15元,下降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货款回笼同比下降。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四: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0736号,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账面可供分配净利润(合并口径)为425,789,085.71元。根据公司发展情况,拟定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3,378.88万股数,以此计算派发现金红利5,844.72万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五:

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着对股东诚信、公开、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具有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受聘期间,该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允的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顺利完成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及内容,公司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支付2021年年报审计费用共计壹佰万元整。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七:

关于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证2022年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推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拟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宁波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

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并购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和票据质押贷款等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最终以银行实际授信批复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额度,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以上授信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供配套的抵押、质押等担保。

同时,为保证子公司授信业务的顺利实施,公司预计2022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2.5亿元的担保,其中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公司(江苏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福建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广州三道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本议案中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以2021年12月31日的数字为准。本次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在年度担保计划额度内,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上述额度为公司2022年度预计的对外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签署担保协议发生的金额为准。

前述授信业务及与之配套的担保、抵押事项,在不超过上述授信融资额度和对外担保额度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人全权办理上述借款、担保业务,上述事项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期限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相关新决议之日止。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及

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持续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湖南生命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生命元”)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2022年度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

关联交易类型关联方交易内容2021年确认或预计 金额2021年实际 金额
销售 产品湖南 生命元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240mg)、 胆益宁片(薄膜衣)2021.1.1-2021.9.23确认发生额8416万元/2021年度预计发生额12000万元11311万元

二、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关联交易类型关联方交易内容2022年度预计金额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未审计)
销售 产品湖南 生命元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240mg) 胆益宁片(薄膜衣)20200万元3480万元

注:本表“2022年度预计金额”含2022年度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预计总和。 本议案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深圳市优美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优美利金安9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回避表决。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范围内与关联方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九:

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如下:

姓名报告期内职务报告期内从公司获得的 税前薪酬总额(万元)
颜贻意董事长98.73
任秉钧副董事长85.69
赵春建董事、总经理82.30
厉市生董事60.64
柯泽慧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59.93
邱克荣董事32.08
陈志刚独立董事10.55
金 涛独立董事10.55
夏法沪独立董事10.55
曾焕群监事会主席39.17
张高桥监事39.82
苏丽萍职工监事22.63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

关于确定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和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确定如下,请予审议。

一、董事长年薪

年薪为人民币50~80万元/年

二、副董事长

年薪为人民币30~60万元/年

三、高层管理人员年薪

1、总经理:30~60万元/年

2、副总经理:20~50万元/年

3、财务总监:20~50万元/年

4、董事会秘书:20~50万元/年

四、董事津贴

1、董事长:6万元/年

2、董事:3万元/年

3、独立董事:10万元/年

五、监事津贴

1、监事会主席:5万元/年

2、监事:3万元/年

本议案拟定的年薪、津贴均为税前薪酬。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仅指职务工资,不包括绩效考核奖金和公司规定发放的相关福利待遇。

董事、监事津贴不包括其在公司的职务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和公司规定发放的相关福利待遇。

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不同,确定其不同年薪水平。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保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医用口罩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0.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三日前,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收购、出售重大资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了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逐项表决的方式。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0%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逐项表决的方式。 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推荐,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一)到(七)项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一)到(六)项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 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七)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 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八)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财务资助:除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余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财务资助审议程序。 (十)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遵循下列规定执行: 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20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十一)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补选、更换、换届的股东监事人选由股东提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办理工商备案手续。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议案作为公司章程附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本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具体信息,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本议案作为公司章程附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第五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人员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第七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提前公布上述内容。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向股东大会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提前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三)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向股东大会和上交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六)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七)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细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该些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条除第(五)项外的职权须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十条第(五)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十条提议未被采纳或相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对外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对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件; (九)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六)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交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上交所报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 提供财务资助; (八)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九) 提供担保; (十)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存贷款业务; (七)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 提供财务资助; (九)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 提供担保;
(十一)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四)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五)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一)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 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五)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六)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七)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单项1,0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已经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方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方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
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或者公司单方向已持有股权的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增资的,应当以公司增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向非关联方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关联方是该公司股东之一),导致公司出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结果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收购某目标公司股权的,公司还应当以公司的收购金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四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的与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删除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若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 属于第十四条规定的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由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五)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六条(二)至(四)项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生产、经营性非流动资产投资单项2,0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3,000万元以上,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对值计算。 除上述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外,下列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七)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如已设立)、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第七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
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公司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新增: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新增: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新增: 第十九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第二十条 违反担保管理制度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审议程
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序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时,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七: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投资及经营决策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拟对《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及经营决策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内容如下:

原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第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包括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事项(含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但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六)对外担保: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 公司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事项:下列(一)到(六)项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含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七)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不超过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七)对外担保: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1、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设立独立董事的,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 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八)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财务资助:除按照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余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审议程序。 (十)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遵循下列规定执行: 1、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3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2000万元之后的每笔对外捐赠,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十一)上述交易额度不足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但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审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除下列需提交股东大会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除下列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批的情形外,其余情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为自然人担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如对法人担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审批的情形外,其余情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除下列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外,其余情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第六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除下列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外,其余情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关联交易(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单项1,000万元以上、连续12个月内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12个月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上述交易(担保事项除外)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批权限外,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长可在审批权限内授权管理层批准。第八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上述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外)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批权限外,授权董事长批准。董事长可在审批权限内授权管理层批准。
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业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股权最近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若为投资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第十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若投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股权最近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若为投资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八: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22年5月5日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核,拟选举颜贻意、赵春建、任秉钧、厉市生、邱克荣、柯泽慧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第四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候选人简历(一):

颜贻意,男,194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高级经营师。历任铜山制药厂厂长,温州市第三制药厂厂长、总经理,浙江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政协洞头县第四、五届副主席,洞头县工商联第五、六届主席、洞头县企业家协会第一、二届会长,温州三药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温州市利祥动物实验研究所董事长,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冠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候选人简历(二):

赵春建,男,197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制药工程学士、助理经济师、电子中级技师。历任洞头县府办纪检组成员、秘书科副科长、县渔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温州市府办综合二处副处长,市政府研究室(内设机构)主任,温州市府办综合二处处长、综合城建处处长,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剂车间主任、董事长助理、副董事长。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温州市利祥动物实验研究所董事,兼温州市工商联常委、市总商会副会长,洞头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洞头区工商联第二届主席(总商会会长)。

候选人简历(三):

任秉钧,男,1965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绍兴制药厂研究所副所长、浙江震元制药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厦门福满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技术发展中心总经理,江苏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上海瑞呈生物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候选人简历(四):

厉市生,男,195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助理经济师,高级政工师。历任温州第二制药厂副厂长,浙江瑞邦大药厂副厂长,党总支书记,江苏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康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五):

邱克荣,男,1959年6月,中共党员,高中学历,助理工程师。历任温州市第三制药厂车间主任、副厂长,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洞头制造部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六):

柯泽慧,女,198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经济师、高级经营师。历任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温州市洞头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中心总经理、党委委员,温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十九: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于2022年5月5日届满,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审核,拟选举金涛、陈志刚、夏法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候选人简历(一):

金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证,196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药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临床药理科主管药师、长春百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长春金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D经理、海南新明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融康健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中钰医疗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安蒂康生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德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鼎钰汇康(天津)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合伙人、中钰健康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南中钰医生联盟创业有限公司董事、中钰(毫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励合药业有限公司董事、湖南中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简历(二):

陈志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证,1972年6月出生,民建会党派,会计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历任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温州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温州分所所长。现任杭州中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温州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东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品森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简历(三):

夏法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证,197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三级律师。历任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现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兼任温州律师协会道纪委副主任、温州律师协会金融保险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议案二十: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于2022年5月届满,为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提名曾焕群、孔剑毅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苏丽萍共同组成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候选人简历(一):

曾焕群,男,1972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药学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历任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外贸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江苏诚意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温州民康生物医药公司副总经理,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营销总监。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上海瑞呈生物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候选人简历(二):

孔剑毅,男,1970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历药物制剂本科,高级工程师。历任浙江诚意药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QA经理、QC经理。现任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工程部副经理。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听取汇报一:

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2021年的相关会议,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及兼职情况

金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证,1968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药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临床药理科主管药师、长春百克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长春金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BD经理、海南新明医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融康健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伙人、中钰医疗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安蒂康生产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德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鼎钰汇康(天津)经济贸易咨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管理合伙人、中钰健康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天济草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南中钰医生联盟创业有限公司董事、中钰(毫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华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励合药业有限公司董事、湖南中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志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证,1972年6月出生,民建会党派,会计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历任浙江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副总经理、温州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所长。现任杭州中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温州华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浙江中胤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帝杰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东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品森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温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法沪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证,1976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三级律师。历任浙江一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现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兼任温州律师协会道纪委副主任、温州律师协会金融保险与不良资产处置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温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浙江诚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的情形。我们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或通讯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金涛7700
陈志刚7700
夏法沪7700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金涛312
陈志刚330
夏法沪330

(三)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1、战略委员会

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或通讯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金涛2200

2、审计委员会

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或通讯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陈志刚5500
夏法沪5500

3、提名委员会

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或通讯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金涛1100
夏法沪1100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姓名应出席次数现场或通讯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夏法沪1100
陈志刚1100

三、对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经认真审阅,与公司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沟通,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并及时获取能够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我们利用自身专业特长,对董事会及相关会议讨论决策事项提供了专业、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使职权时,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议案提出、审议和表决等相关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会议的决议及审议事项均合法、有效。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及回避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此外,我们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公司为我们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我们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投资项目进展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转让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持有温州市洞头区诚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7.5%的股权,以2439.54万元价格,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全部转与温州市冠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股权转让价格公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发生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在此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证监会、上交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联交易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湖南生命元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公司240mg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及胆益宁片的全国总经销商,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产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新增关联交易及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无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变更情况。公司相关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的情况。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及支付2020年年报审计费用共计壹佰万元整。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作为公司聘任的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及时按照要求尽职尽责地完成公司各项审计任务,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六)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本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我们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承诺主体严格履行相应承诺,未出现承诺履行违规情形。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的获取公司信息。

(九)对外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 “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投资建设健康产业园二期的项目,以海洋生物医药、中医药等为主要发展方向是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的,有利于公司做强做大主业,有利于巩固并扩大行业领先优势,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项目的实施具有可行性,分阶段推进项目实施过程具有可控性。本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 “健康产业园”二期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系公司目前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与中介机构审慎研究和充分讨论后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能够合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不存在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担任委员期间,遵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认真负责、勤勉诚信履行有关职责,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 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与公司管理层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认真出席相关会议,参与公司各项会议审议事项的决策,审真、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如既往地秉承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润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独立董事:金涛、陈志刚、夏法沪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