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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鸥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3月27日《关于核准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7号)核准,海鸥股份以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17日)收市股本总数9,147.00万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2.50股的比例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配股价格为

7.55元/股。海鸥股份本次配股有效认购数量为2,104.8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891.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76.59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15.30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20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鸥股份”、“发行人”或“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鸥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民生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保荐代表人钟锋、张勰柽
联系电话021-6045398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269
公司简称海鸥股份
注册资本11,251.8866万元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金敖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就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进行充分审慎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反馈回复、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等。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公司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9、督导公司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10、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11、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12、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文件。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保证保荐机构及时掌握并规范发行人经营行为。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钟 锋 张勰柽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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