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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曙光股份关于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自行召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6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自行召集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股份”或“公司”)股东深圳市中能绿色启航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晶、贾木云、姜鹏飞、李永岱、周菲及刘红芳(前述合称“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于2022年4月9日公告定于2022 年 5 月 5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61 号(近双井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下称:富力万丽酒店三楼)自行召集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事先多次与召集人沟通参加的方式、具体会议室等,始终没有得到回复。2022年5月5日公司10多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管、公司见证律师等先后提前到达北京富力万丽酒店三楼现场准备参加会议。但找遍富力万丽酒店三楼的所有地方及角落,均未发现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开会的地点,现场也未发现会议有任何参会标识或参会指示牌且没有任何一个房间(会议室)有人在举行会议。公司董事会工作人

员5月5日多次与会议通知所载电话18901360030进行联系,会议召集方工作人员接通后,说请示领导后一直未予以答复,自5月5日下午2点20分后此电话就不再接听。拟参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坚持要求酒店告知股东大会举办场所,报警后,分管片区(双井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协调,在警察的要求下,酒店出具书面 “5月5日北京富力万丽酒店没有承办任何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举办” 文件确认,证实整个酒店三层没有任何会议会场,导致10多位股东及授权代表、公司董事、高管及公司见证律师无法出席会议,深圳中能等七名股东无视证券监督法律法规,故意虚假陈述,以此剥夺部分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公司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和部分拟参会并已到达现场的股东行使表决权,由于没有召开现场会议,公司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没有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如有任何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司不承认其效力,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召集方承担。具体详见公司见证律师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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