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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23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有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 年 12 月 15 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
热电”或“本公司”)接到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热电集
团”,实际控制人为大连市国资委,受大连市国资委委托管理本公司
6656.69 万股国有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32.91%)的通知,称在办
理国有股股份持有人变更(大连市国资委将所持本公司的 6656.69 万
股股份变更为热电集团持有)事项时,因涉及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详见本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股份持有人变更
获批的提示性公告》),在审核过程中,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热电集团已向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现结合该承诺函及进一步补充承诺等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结合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大连市实施全域城市化战
略,热电集团将大连热电的未来发展定位为立足大连市中心区、面向
新市区供热发电的骨干力量,并以大连热电作为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的唯一平台和主体,进一步巩固地区行业的领先地位。
    二、热电集团将成立专门机构,在大连市国资委的指导下,积极
与大连热电协调沟通,研究制定解决方案,方案采用资产重组、整体
上市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完成本次股权变更登记的十
二个月内,解决热电集团与大连热电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三、在完成资产重组、整体上市之前,热电集团保证不利用对
大连热电控制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若有任何
可能与大连热电主业发生竞争及利益冲突的商业机会,则将该等商业
机会让与大连热电优先选择。
   以上承诺在热电集团间接或直接地与大连热电保持国有股股权
管理关系期间持续有效。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2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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