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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普智能制造:均普智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6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代码:688306 证券简称:均普智能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 年 5 月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二、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三、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6

议案一: ...... 6

议案二: ...... 7

议案三: ...... 8

议案四: ...... 9

议案五: ...... 10

议案六: ...... 11

议案七: ...... 12

议案八: ...... 14

议案九: ...... 15

议案十: ...... 16

议案十一: ...... 17

议案十二: ...... 19

议案十三: ...... 23

议案十四: ...... 25

议案十五: ...... 29

议案十六: ...... 30

议案十七: ...... 45

议案十八: ...... 46

附件一: ...... 47

附件二: ...... 54

附件三: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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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三、特别提醒:疫情防控期间,鼓励各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请参会者扫场所码、出示行程卡,体温正常且相关证明、记录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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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11日(星期三)上午 9点 30分

2. 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4号楼

3. 会议召集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周兴宥 先生

5.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2 年 5 月 11 日至 2022 年 5 月 1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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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 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
1《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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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 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 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 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 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 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 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勤勉尽责,认真依法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权,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运作。结合公司2021年度实际运营情况,董事会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一。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一:《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现《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编制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要求,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积极维护全体股东、公司的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监事会就 2021 年度主要工作回顾编制了《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二。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毕,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三。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三:《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天健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6-5号),公司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317.72万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200.66万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母公司2021年净利润计提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720.07万元后,2021年末母公司盈余公积金920.68万元,年末未分配利润合计数为8694.81万元。

公司面向的下游行业规模快速扩容,对智能制造和工业数字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公司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综合考虑所处行业态势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同时结合实施中的订单和新接订单对资金需求较高的现状,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主要用于日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逐步扩大企业经营规模,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预计2022年度将与关联方发生部分必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已编制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均胜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韦伯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七:

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于公司子公司以及下属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确保2022年业务经营稳步运行,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开展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或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借款、承兑汇票等融资活动)所需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方式。上述担保金额可以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外币按照期末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入担保总额度内。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在总担保额度内,以各担保主体实际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

上述审批额度内发生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该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全权办理担保的相关手续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相关薪酬制度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情况,现拟定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一)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标准为为6万元(税前)/年;

(二)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金,不再另行领取其他津贴。

(三)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相关薪酬制度,现拟定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如下:

(一)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监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金,不再另行领取其他津贴;

(二)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薪。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

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将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2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一: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707.07万股,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6-9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2,121.21万元变更为122,828.28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92,121.21万股变更为122,828.28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于2022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

项,应当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十四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可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第十四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可将其决定投资计划、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发布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均普智能制造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

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制度。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除出现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情况及本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五: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六: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宁波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的持续督导。第六条 公司接受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的持续督导。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

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

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中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中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第十六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

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删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进行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删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七:

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后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议案十八: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随着新能源行业蓬勃发展下对公司智能装备业务的需求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性流动资金需求日益增加。鉴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66,896.62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0%。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年 4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1日

附件一: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贯彻实施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忠实、勤勉地履行了董事会的各项职责,促进了公司的科学决策及规范运作。

董事会认真对管理层进行指导监督,积极推动公司全球业务的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现将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公司主要经营情况

1. 总体经营情况

2021年,海外子公司经营活动持续地受到新型冠疫情的影响,且当年确认的销售经历了前一年度因新冠疫情带来的执行周期延长、成本增加等不利影响。但在公司领导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最大限度地克服了上述不利影响,经营业绩明显回升。

公司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8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17.7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0.2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26.7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3.08%;2021年末总资产34.05亿元,同比增长-5.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78亿元,同比增长-

8.01%。公司主要财务指标较往年有明显提升,主营业务发展动能保持上升态势。

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拓展全球业务。2021年研发投入8052.09万元,比上年增加62.31%。2021年新接订单21.83亿元,比上年度增加10.38%。

公司持续在中国区业务发力。2021年实现中国区销售4.72亿元,占全球营收的

22.06%,比上一年度增加2个百分点。

2. 主营业务发展:以复合技术、前沿产品满足差异化市场需求

2021年,公司继续聚焦、服务制造企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需求,根据

年度预算及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医疗健康等业务领域进行技术研发、产品开发与市场拓展,各业务板块均获得稳健的发展。

1) 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持续发力。全球新能源汽车终端市场的潜在需求

带动了上游供应链市场的高速成长。根据VDMA预测,2019-2040年,热管理、电驱、动力电池、汽车电子、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全球市场规模将超过3万亿元。2021年,公司在上述细分市场积极布局,承接、交付了大量知名客户的首台套项目,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与客户资源。在热管理方面,公司于2021年完成了美的新能源汽车事业部GMCC的首条电动压缩机本体总装线和电控单元高速装配与检测线项目,该项目为与客户共同研发的创新型项目,此后公司又接到了来自马勒、博格华纳等客户的热管理项目询价及定点意向。在新能源电驱方面,公司已累计获得超8000万欧元的项目订单,并与采埃孚、法雷奥、西门子、吉凯恩等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2021年,公司为采埃孚研发生产的电驱系统装配与检测线,实现了电驱C样产品的下线量产。该项目后续交付后,将应用于宝马中国全系列电动乘用车的电驱生产。在动力电池方面,公司充分利用全球布局优势,在2021年共计获得约3000万欧元的项目订单,包括在中国为宁德时代交付的超快电池包装配线,在美国为Romeo Power交付的电池模组线,在欧洲为Valmet兰博基尼项目交付的电池模组线等。在电力电子方面,公司在2021年获得了高压升压模块、充放电装置等装配与检测线项目。2021年,公司的新能源业务板块累计实现销售3.21亿元,占营业收入的

14.99%。2021年公司接入新能源业务订单累计6.36亿元,占新接订单的

29.15%,比上年同期增加13个百分点。新能源业务占比快速提升。

2) 公司在智能汽车领域持续发力。根据HIS Markit数据显示,当前自动驾驶的渗透率处在快速提升通道,中国乘用车市场L2及以上自动驾驶渗透率已由2018年的3%提升至2020年的13%,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34%左右。无论是传统车企还是造车新势力,均在积极布局、推出高端智能电

动车型。主流一级零部件供应商也纷纷加大了对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智能零部件等智能汽车发展主线的投资力度。而公司作为上游装备供应商,在环境感知系统、车辆控制系统这两大领域储备了丰富的产品、技术与项目经验。在环境感知系统方面,公司在2020-2021年先后承接了5条采埃孚新一代摄像头模块装配与检测线项目。此外,在传统毫米波雷达项目的基础上,公司进一步开拓创新,获得了采埃孚、图达通等客户的激光雷达装配与检测线的项目定点。伴随汽车智能化水平的持续升级,单车车载摄像头用量、激光雷达装载率也将显著增加,市场具备较大的扩容潜力。在车辆控制系统方面,公司在2019-2021年先后获得了采埃孚在中国、美国、波兰三地工厂的智能刹车转向系统装配与检测线项目。

3) 公司在医疗健康领域持续发力。公司加大了对体外检测、诊断及植入式

医疗器械等医疗健康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投入,以满足客户对高洁净度、快节拍、可追溯的医疗生产要求。目前,北美仍然占据体外诊断的最大市场份额,而中国等新兴市场正成为全球体外诊断市场发展最快的区域。公司依托全球布局,实现了这一业务板块在各区域的均衡发展。2021年,公司在北美先后承接了新冠病毒快速检测仪、心肌肌钙蛋白试剂盒等产品的装配及检测线项目。此外,公司在苏州子公司新设医疗器械事业部,已陆续获得国际知名客户的医疗器械装配与检测线的批量订单,业务发展态势良好。随着体外诊断,尤其是疫情反复之下新冠检测市场的持续扩容,公司将在这一领域具备较大的市场机会。

3. 运营管理:搭建和业务发展相匹配的精益管理模式

2021年,公司秉承“全球整合增效”的经营理念,持续优化技术、人才、销售、采购及项目管理,并进一步加快标准化建设。

1) 在销售方面,公司对全球销售网络进行了优化与重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了动力总成、汽车零部件、新能源电池、主被动安全、消费品和医疗健康等6个战略业务单元(SBU)。每个战略业务单元都由全球客户关系经理、销售经理、方案报价经理、技术专家等成员组成,在全球范

围内服务核心客户需求,洞察行业趋势,提炼解决方案,以专业、统一、高效的产品与服务提升客户黏性。

2) 在采购方面,公司进一步推动“成本最优国”战略落地,增加在中国、东

欧、墨西哥的采购比重。并集中全球采购需求,与核心供应商签订区域性价格协议。

3) 在项目管理方面,公司在宁波设立了事业部试点,完成了从项目经理制

到事业部制的变革。事业部制以提升盈利能力为目标,由事业部合伙人全权负责项目开发与执行,打通前端与中后端的业务链条,从方案设计、项目接入、到项目执行、售后服务,全面强化信息管理,降低项目风险。2021年,宁波公司成功交付并完成项目终验收55个,实现营收4.07亿元,毛利提升3.97%。

4) 在技术方面,公司加速模块化设计,开发全球统一的MCC基础模块、

MCC终检基础模块、VTS/HTS/HIO码垛机等标准化模块及系统元件,成功研发了智能自主移动机器人(AMR),并实现全球共享。

5) 在人才方面,公司进一步打通人才招募、雇主品牌、职业发展、交流培

训的渠道,在全球建立统一的人才培养及薪酬激励体系。此外,公司在全球进行了统一的企业文化评估,为了解与培育更适合公司的企业文化奠定基础。

二、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1.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1年度,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召开时间

召开时间会议届次审议议案
2021/1/28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1.《关于选举孙健先生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2/26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1.《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2021/3/30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1.《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公司确认2020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议案》 8.《关于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9.《关于对外报出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和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和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3.《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9/1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1.《关于对外报出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021/12/22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1.《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2021年度共召开两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的规定。董事会严格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决策,认真履行董事会职责,逐项落实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

2021年是公司上市的关键一年。董事会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认真履职,组织管理层按监管机构和相关中介的要求,全面、真实、及时提供并披露各类信息,审核确认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我们依法合规与监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认真接受聆讯和询问。在询价发行阶段,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整个上市工作稳妥有序,上市目标已经实现。

3.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1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四次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召开二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期内,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4. 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1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严格按照董事会会议通知参加会议,在董事会召开之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作出决策所需的资料,在会议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三、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2年,董事会将继续扎实做好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科学高效决策重大事项,带领管理层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营指标,确保经营业绩的持续高速发展,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

董事会将继续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依据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审、内控体系,不断推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会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投资者的联系和沟通,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董事会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平台优势。按照公司发展战略,依法运用好募集资金,发挥募集资金的最大效能,重点在中国区业务、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医疗健康和数字化服务等领域配置资源、加强研发、拓展业务,以不断提高内生质量,推动公司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

附件二: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对公司经营决策程序、依法运作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核查,对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现将监事会在2021年度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2021年度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1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届次审议议案
2021/3/30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1.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 《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的议案》 6. 《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董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和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薪酬情况和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和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 《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监事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对股

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了监事会的职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关联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对下列事项发表了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并依法依规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内控制度执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规范运作,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经营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未发现任何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健全且执行有效,资金状况良好,能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认为:交易双方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信息披露情况的核查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关于公司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核。经审核,确认董事会编制的发行上市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公司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执行股东回报规划情况进行了监督与核查,认为:

2021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要求,在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的前提下,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得到有效执行,较好地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2022年度的工作计划

2022年,监事会将继续忠实勤恳履行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管理的规范运营,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1、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监督,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

2、继续加强、履行监督职能,列席、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及时掌握、主动关注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并监督促进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股东的权益。

3、通过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

附件三: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应了公司2021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现将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及变动分析(合并)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营业收入213,982168,68826.85%
毛利率18.36%21.46%-3.10%
总资产340,517361,610-5.83%
资产负债率85.96%85.62%0.34%

2021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21.39亿元,较2020年度增加45, 294万元。主要原因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部分项目由2020年延迟到2021确认收入。毛利率下降主要系海外在2021年确认销售收入的项目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较大,导致项目成本增加毛利率下降较大。资产总额下降较多主要系公司2021年销售确认较多降低了年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以及因汇率原因商誉账面价值减少导致。资产负债率与2020年相比保持稳定。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流动资产212,669225,710-5.78%

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127,848135,900-5.92%
资产总计340,517361,610-5.83%
流动负债204,834199,1952.83%
非流动负债87,868110,427-20.43%
负债总计292,702309,622-5.46%
股东权益总计47,81551,988-8.03%

(1)流动资产较上年减少5.78%,主要系2021年确认收入较多,存货结转较多导致。

(2)非流动资产较上年减少5.92%,主要系因汇率原因,商誉账面价值下降导致。

(3)非流动负债较上年减少20.43%,主要系归还借款导致。

(4)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减少8.03%,主要系因汇率影响使得其他综合收益下降导致。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营业收入213,982168,68826.85%
营业成本174,698132,48131.87%
销售费用11,14210,9991.30%
管理费用18,44318,2940.81%
财务费用-8938,219-110.86%
研发费用8,0524,96162.31%
利润总额4,216-6,96111,177
净利润4,317-5,3839,700

与上一年相比,营业收入有较明显增长,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毛利率有所下滑。销售和管理费用与上年基本持平。财务费用较上年减少110.86%, 主要是国内欧元贷款由于欧元汇率下降产生的汇兑收益所致。研发费用较上年有较大幅度

上升,主要是2021年在研项目较多,研发投入较大。2021年公司盈利4,317万,大幅高于上一年水平。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61-12,21316,47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34-3,0421,70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0852,998336.46%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16,474万元,主要系2021年确认收入较多,销售回款相应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收窄1,708万元,主要系2021年公司投资活动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较上年上升336.46%,主要系公司收回1.5亿银行存款保证金。

二、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及变动分析(母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营业收入40,75930,41634.01%
毛利率19.62%29.26%-9.64%
总资产249,949235,0016.36%
资产负债率47.22%46.93%0.29%

2021年度,公司母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明显增长。主要原因系受益于全球协同效应的逐步体现,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技术经验进行了吸收再创新,利用相关积淀、生产制造经验、品质管理水平开拓国内市场所致。毛利率有所降低主要是由于当期销售收入中新业务占比较多,需要投入较多的设计成本。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流动资产64,65049,15131.53%
非流动资产185,299185,850-0.30%
资产总计249,949235,0016.36%
流动负债69,89843,15661.97%
非流动负债48,12467,120-28.30%
负债总计118,023110,2757.03%
股东权益总计131,926124,7265.77%

(1)流动资产较上年增加31.53%,主要系因为新增订单增长较快,存货增加较多导致。

(2)流动负债较上年增加61.97%,主要系短期贷款增加以及应付预收账款增加所致。

(3)非流动负债较上年减少28.30%,主要是按计划归还了长期并购贷款所致。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营业收入40,75930,41634.01%
营业成本32,76221,51552.28%
销售费用1,2271,492-17.76%
管理费用3,3022,23747.61%
财务费用-4,8454,032-220.16%
研发费用2,7871,82852.46%
利润总额8,1003162463.29%
净利润7,2014091660.64%

与上一年相比,受益于全球协同效应的逐步体现,母公司营业收入有明显增长。2021年公司的销售费用较上年相比有所减少,主要系质保金费用减少导致。管理费用较上年相比有所增加,主要是由于为了配合公司战略的实施,公司进一步补强了

管理团队。财务费用较上年有较大的减少,主要由于欧元贷款因为欧元汇率的下降带来的汇兑收益。研发费用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在研项目增加。2021年母公司净利润相较于上年大幅增加。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或金额(%)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00-4,4247,72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4-12,11611,67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0162,561291.10%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较增加7,724万元,主要系系2021年确认收入较多,销售回款相应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减少11,672万元,主要系2021年母公司投资活动减少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较上年增加291.10%,主要系母公司收回1.5亿银行存款保证金。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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