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直真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韩正奎 |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萍 | 联系电话:010-59026666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公司各项制度文件、抽查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关联交易等凭证进行核查,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制度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3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项目 | 工作内容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9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1年12月2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中,中德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课件展示、现场讲解及交流的形式向被培训人员就以下内容进行了重点培训:1、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要求;2、股票买卖规范;3、信息披露要求; 4、资本市场政策解读及再融资品种比较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措施 | 是 | 不适用 |
3.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性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和直真科技均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事项。 2022年1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20003号),中德证券因在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3月18日,中德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
〔2022〕11号),拟决定:对中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元,并处以11,320,754元罚款;对签字保荐代表人杨丽君、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截至目前,中德证券尚未收到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韩正奎 | 刘 萍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