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96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1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你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关联方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部分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2019年以来,你公司存在部分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形。一是在到期未能清偿北京中粤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苗永恒等16笔借款合计约5.01亿元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二是在子公司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被岳池县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三是未及时披露2019年7月北京中诚泰富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你公司的有关事项;四是未及时披露大股东何巧女、唐凯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的股票质押情况。
三、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2018年至2019年,你公司发生多笔民间借贷,向纪献磊、马立华、北京中粤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苗永恒等的多笔借款事项均未按照你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6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经由董事会批准,存在董事会运作不规范的情形。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1.1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5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以及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2.3.5条、第8.1.1条、第8.2.10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