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1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30,277,066.02元,合并期末未分配利润-2,695,533,588.73元; 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42,295,879.44元,期末未分配利润-2,493,872,292.84元。鉴于公司当年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据此审计结果提出2021年度不实施现金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因此,我们对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此预案尚需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1年累计和当期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156,318.5万元,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在财务方面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建议公司严格遵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内部控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
四、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审阅了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尊重会计师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和非标准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我们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涉及事项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公司积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尽快消除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及其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张贞齐 樊培银 赵息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