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2021年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出席了2021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现将2021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
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赵息 | 6 | 1 | 5 | 0 | 0 | 1 |
樊培银 | 6 | 2 | 4 | 0 | 0 | 1 |
张贞齐 | 6 | 2 | 4 | 0 | 0 | 1 |
我们对每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出具了有效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对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会计政策变更、高管聘任、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表时间 | 发表事项 | 发表意见 |
1 | 2021年4月9日 | 关于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累计和当期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关 | 同意 |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 |||
2 | 2021年4月26日 | 关于聘任李恒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 同意 |
3 | 2021年6月27日 | 关于聘任于福洋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 同意 |
4 | 2021年8月21日 | 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 同意 |
5 | 2021年10月22日 | 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 同意 |
6 | 2021年12月21日 | 关于聘任秦江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 同意 |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报告期内,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进行了认真的查验,对涉及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内部控制、会计政策变更、高管聘任、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必要时均发表了独立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监督董事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经营动态;始终积极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专业化建议。
五、其他事项
(一)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没有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2022年,我们将继续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赵 息 樊培银
张贞齐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