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就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执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为解释准则第15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的主要内容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将影响2022年1月1日财务报表,其中存货增加2,314.20万元,固定资产减少7,538.57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5,254.60万元。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