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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关于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

的专项说明立信中联专审字[2022]D-036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城”)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文号:立信中联审字[2022]D-0697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持续经营能力如财务报表附注二、2所述,截至审计报告披露日,阳光城存在大额已到期未归还的借款,并且涉及多起未决事项,公司因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列为被执行人。阳光城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二、2中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但应对措施的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披露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这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阳光城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财务报表对这一事项未作出充分披露。

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阳光城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3.84亿。阳光城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2019年、2020年盈

利,2021年亏损。我们以最近三年营业利润绝对额的平均值76.88亿为基数,按照5%的比率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为3.84亿。本期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原则与上期一致。

(二)发表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如“一、持续经营能力”所述,阳光城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阳光城已披露了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阳光城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应对措施的实施过程及实施结果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管理层未能充分披露消除重大不确定性的切实措施。该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阳光城2021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审计准则所述的广泛性影响,原因如下:

持续经营能力,仅与披露相关,对报告期阳光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影响。因此,我们判断认为保留事项对阳光城2021年度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阳光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与持续经营能力披露相关,对报告期阳光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没有影响。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五、编制基础和本专项说明使用者、使用目的的限制

本专项说明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仅供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阳光城定期报告审核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天津市 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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