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述职报告
(吴长顺)
本人作为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出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尽到了诚信勤勉、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1、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本人亲自出席了2021年度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 |
吴长顺 | 5 | 5 | 0 | 否 |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出席次数 | 未出席次数 |
吴长顺 | 3 | 3 | 0 |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2021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公司对于本人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地支持,没有妨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发生。2021年度,本人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序号 | 发表独立意见时间 |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 意见类型 |
1 | 2021年4月26日 |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2 | 2021年4月26日 |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2、《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公司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6、《关于董事会对2020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 8、《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9、《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0、《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3 | 2021年8月23日 |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4 | 2021年9月14日 |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5 | 2021年10月26日 |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事前认意见》;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事前认可意见》。 | 同意 |
6 | 2021年10月26日 |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 同意 |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实地考察,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就如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并
通过电话、邮件等交流工具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关注资本市场波动等给公司带来的影响,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审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监督公司薪酬制度和激励制度的执行情况。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对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计划、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勤勉尽职的履行了职务。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本人积极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正,充分保障公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知悉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2、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本人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不定期现场考察,参观公司生产车间,与公司管理层、外部审计师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风险。本人认真核查董事会审议的每项议案,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律尤其是涉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七、风险提示
公司2021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暨公司股票停牌并新增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9)。因2020年度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德威新材”变更为“*ST德威”。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财务会计报告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第(二)项“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和第(三)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终止上市条款。若公司股票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第 10.7.1 条之规定,自深交所公告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间,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股票简称后冠以退标识,退市整理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十五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如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且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于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八、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2022年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发展建言献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长顺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