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三、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对外担保情况如下: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除控股股东已经支付和资产被司法拍卖后划扣的金额外,公司合计可能需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12,274.93万元,占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55.15%。
2、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新增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通过对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对于违反规定程序的对外担保,我们认为公司要极力督促相关借款人尽快偿还有关债务,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证专调查字202011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关于本次立案调查,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6号),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所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2018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7.95亿元。2019年12月31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69亿元。截至2020年7月8日(调查日),关联方菲尔普斯资金占用余额为9.78亿元。我们认为公司要极力督促相关方尽快偿还占用的资金,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截至目前,相关方尚未偿还占用的资金。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胡晓明、李晓、吴长顺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