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3)、执行《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以上会计政策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和《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
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等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准则: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1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