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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洲: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精神,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披露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报告期的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均为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目前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为保持独立意见的准确性,相关内容以证监会出具的调查结论为准。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该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在该议案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2、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应认真整改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继续推进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内控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与董事会和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独立董事认为:中兴财光华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尊重中兴财光华对审计报告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同时我们希望董事会和管理层妥善处理好相关事项,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努力消除该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公司在内部控制上存在重大缺陷的认定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推进各相关整改工作的开展,将持续关注并督促落实相应整改措施,以期尽快消除缺陷,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六、关于计提2021年度信用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决策程序规范合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议。

2、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

量、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其为2022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皓辉 刘新波 徐诗明2022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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